中国消费者报天津讯(袁野 记者万晓东)因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进行明码标价,近日,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价格法》及相关规定,对天津市宝坻区新生书行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4月25日,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匿名举报件,天津市宝坻区新生书行销售的《学习质量监测》书籍,卖价与标价不符。执法人员立即对天津市宝坻区新生书行进行了现场检查,书行负责人称其经营零售的书刊、杂志有9000多种,工具书按标价九折销售,教辅书按标价八折销售,杂志按标价销售。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批准文号为津新出印[2018]83号教辅-010的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同步辅导用书,《学习质量监测》1至6年级用书,书上标价有4种,分别为8元、8.55元、8.6元和9.15元,书店负责人称该书进价为标价的85%,再加上房租人员工资等支出,每本成本价格12元,销售价格为一二年级的每本14元,三到六年级的每本15元,都是顾客购买前告知销售价格。
经调查,新生书行从2019年3月份开始销售《学习质量监测》1至6年级用书,其购买前才告知价格的行为属于不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执法人员认为,天津市宝坻区新生书行不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九条“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价签对位、标示醒目”的规定。
宝坻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价格法》及相关规定,责令书店负责人改正上述价格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