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民生>>执法>>

图书超过标价售卖 天津一书行被罚款

2019-07-01 22:46:24 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中国消费者报天津讯(袁野 记者万晓东)因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进行明码标价,近日,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价格法》及相关规定,对天津市宝坻区新生书行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4月25日,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匿名举报件,天津市宝坻区新生书行销售的《学习质量监测》书籍,卖价与标价不符。执法人员立即对天津市宝坻区新生书行进行了现场检查,书行负责人称其经营零售的书刊、杂志有9000多种,工具书按标价九折销售,教辅书按标价八折销售,杂志按标价销售。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批准文号为津新出印[2018]83号教辅-010的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同步辅导用书,《学习质量监测》1至6年级用书,书上标价有4种,分别为8元、8.55元、8.6元和9.15元,书店负责人称该书进价为标价的85%,再加上房租人员工资等支出,每本成本价格12元,销售价格为一二年级的每本14元,三到六年级的每本15元,都是顾客购买前告知销售价格。

经调查,新生书行从2019年3月份开始销售《学习质量监测》1至6年级用书,其购买前才告知价格的行为属于不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执法人员认为,天津市宝坻区新生书行不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九条“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价签对位、标示醒目”的规定。

宝坻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价格法》及相关规定,责令书店负责人改正上述价格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六六)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机油液位上升、加注口变“奶盖”不要 ...

  • 安全的召回与召回的安全

  • 广汽本田2019年超额完成目标,体 ...

  • 自研自造铸市场底力 威马为新势力唯 ...

  • 中国汽车文化的先驱 奥迪第三次华丽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