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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市场监管局通报童车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2019-05-28 16:29:16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5月28日,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通报称,近期,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了童车产品(儿童自行车、儿童三轮车、儿童推车)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风险监测总体情况

本次风险监测共采集样品30批次,分别采自超市/大型商场、批发市场、电商平台等渠道,主要依据GB14746-2006《儿童自行车安全要求》?GB14747-2006《儿童三轮车安全要求》?GB14748-2006《儿童推车安全要求》等标准,对儿童自行车产品的12个项目: 锐利边缘、外露突出物、突出物禁区保护装置和螺钉、制动系统、手闸、把立管、间隙、前轮夹持力、后轮夹持力、足尖间隙、鞍管、说明书进行了检测;对儿童三轮车的12个项目:外露突出物、挤夹点、小零件、防护罩帽、把立管插入深度标记、把横管、把横管两端、鞍管插入深度、脚蹬结构、脚蹬离地高度、适用年龄和体重、安全警示进行了检测;对儿童推车的12个项目:外露的开口管子、危险夹缝、剪切和挤夹点、小零件、外露突出物、卧兜和座兜连接在车架上的装置、束缚系统的强度、安全带扣的强度、静态强度、产品标志和使用说明的一般要求、适用年龄和体重、安全警示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表明:30批次样品中有8批次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合格率为73.3%。其中,儿童自行车14批次样品中,有2批次产品存在质量安全风险问题,不合格项目为把立管和说明书,合格率为85.7%;儿童三轮车8批次样品中,有3批次产品存在质量安全风险问题,不合格项目为外露突出物、挤压点,合格率为62.5%;儿童推车8批次样品中,有3批次产品存在质量安全风险问题,不合格项目为安全带扣的强度、卧兜和座兜连接在车架上的装置,合格率为62.5%。

二、主要监测项目分析

1.儿童自行车

(1)锐利边缘:锐利边缘是指在正常的骑行、搬运和维修时,凡骑行者的身体部分,如手和腿,可能触及的外露边缘,均不能有锐利边缘。锐利边缘会造成骑行者伤害。

(2)外露突出物:外露突出物是指这样的一种突出物体,由于其位置和刚性,当骑行者在正常骑行时若与它大力碰撞,或者当骑行者意外地跌倒在它上面,会对骑行者造成伤害。

(3)突出物禁区、保护装置和螺钉:突出物禁区是指儿童自行车的鞍座到鞍座前300mm处之间车架上管的上表面区域,在上表面上不应有突出物。保护装置不合格或螺钉过长,无任何防护套,在使用和搬运过程中容易划伤使用者,尤其是自我防护意识还不是很高的儿童(划破儿童手脚及身体)。

(4)制动系统:最大鞍座高度大于或等于560mm的儿童自行车,无论是否装有固定传动的驱动装置,都应装有两个独立的制动系统,一个制动前轮,一个制动后轮,后制动系统可采用手闸或脚闸。最大鞍座高度小于560mm的儿童自行车,无论是否装有固定传动的驱动装置,应至少装有一个制动系统。无制动系统或制动系统不灵,起不到刹车作用,都容易发生意外,造成伤害事故。

(5)手闸:手闸制动系统的强度不足,在使用过程中损坏,起不到刹车作用,易发生意外,造成伤害事故。

(6)把立管:把立管是指用来连接车把、车架、前叉的管状部件。儿童自行车把立管上应有一永久性标记,清楚地指示把立管插入前叉立管的最小深度,或者采用一个可靠的永久性装置来保证最小插入深度。插入前叉深度不足,在使用过程中,前把脱落或断裂,易发生意外,造成伤害事故。

(7)间隙:间隙指儿童自行车车轮部件正确安装后,轮胎与车架、前叉、泥板或泥板附件之间的距离,其数值大于或等于6mm。关键部位间隙不够,在骑行时易发生突然不能正常骑行的情况,发生意外。

(8)前轮夹持力:前轮夹持力是指为了测试儿童自行车车轮稳定性而在前轴两侧对称施加的力。车轮与车架间的夹持力不够,骑行时易发生车轮脱落,发生意外。

(9)后轮夹持力:后轮夹持力是指为了测试儿童自行车车轮稳定性而在后轴两侧对称施加的力。车轮与车架间的夹持力不够,骑行时易发生车轮脱落,发生意外。

(10)足尖间隙:足尖间隙指脚蹬和前轮胎或前泥板之间的距离,其数值至少为89mm。足尖间隙不达标,在拐弯时,脚尖易碰到前车轮,影响车把转向而造成伤害事故。

(11)鞍管:鞍管是指用来连接鞍座、车架、后叉的管状部件。鞍管上应有一永久性标记,清楚地表示鞍管插入车架的最小深度。插入车架的深度不足,在使用过程中,鞍座脱落或断裂,易发生意外,造成伤害事故。

(12)说明书:未按标准明确说明产品的使用及安全事项,造成使用者错误使用,存在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伤害事故。

2.儿童三轮车

(1)外露突出物:外露突出物是指这样的一种突出物体,由于其位置和刚性,当骑行者在正常骑行时若与它大力碰撞或者当骑行者意外地跌倒在它上面,会对骑行者造成伤害。外露突出物超标,容易伤害儿童手脚及身体。

(2)挤夹点:挤夹点指骑车者在任何骑行位置时,任何可能触及的活动部分应小于5mm或大于12mm的孔隙。挤夹点不符合标准,容易伤害儿童手脚及身体。

(3)小零件:是指可拆卸或在测试中脱落的部件其均不应完全容入小零件试验器。小零件易被36个月及以下儿童吞入口中,造成伤害。

(4)防护罩帽:无防护罩帽或防护罩帽不合格,容易划伤儿童手脚及身体。

(5)把横管:是应以儿童三轮车的纵向中心线中心保持其两端的对称,当把横管处于最高位置,鞍座处于最低位置时,它们之间的距离应不大于457mm。把横管不对称,或它们之间的距离大于457mm,会造成骑行者在骑行时跌落,造成伤害。

(6)把横管两端:把横管两端应装有把套或其他保护装置,把套或其他保护装置应能承受70N的拉力而不应脱落。无把套或保护装置脱落会造成骑行者划伤、意外伤害事故。

(8)鞍管插入深度:鞍管插入深度标记是指清楚地标明鞍管插入车架的最小插入深度(即鞍座可调节到的最大高度)的标记或装置。插入车架的深度不足,在使用过程中,鞍座脱落或断裂,易发生意外,造成伤害事故。

(9)脚蹬结构:儿童三轮车的脚蹬上、下都应有脚踩面,除非脚蹬有一个确定的优先脚踩面,能自动地为骑车者的脚底提供脚踩面。无脚踩面,会造成骑行者脚滑脱,会给儿童带来意外伤害。

(10)脚蹬离地高度:脚蹬离地面高度指脚蹬的最低处离地面的高度。脚蹬离地面高度小于40mm,三轮车在拐弯时容易翻车跌倒,照成伤害事故。

(11)适用年龄和体重:适用年龄和体重是指儿童三轮车产品所适用的年龄范围和预定承载体重的相关说明,未按标准要求明示,使用者超年龄或体重使用,会给儿童带来意外伤害。

(12)安全警示:在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上应标注的使用说明或警示标志。安全警示直接涉及儿童的安全,没有安全警示,会给安装、使用和保养等方面造成困难,甚至会给儿童带来意外伤害。

3.儿童推车

(1)外露的开口管子:外露的开口管子指乘坐儿童可触及区域内的外露管口。所有儿童可以用手摸到的管子,不能有管门,必须使用管套保护,否则容易伤害儿童手脚及身体。

(2)剪切和挤夹点:当儿童推车处于正常使用位置时,在乘坐儿童可触及区域内应无对身体造成伤害的活动部件间的间隙。存在剪切和挤夹点会伤害儿童的手脚及身体。

(3)小零件:是指可拆卸或在测试中脱落的部件其均不应完全容入小零件试验器。小零件易被儿童吞入口中,造成伤害。

(4)外露突出物:存在风险的儿童推车外露突出物不加以保护,容易伤害儿童手脚及身体。

(5)卧兜和座兜连接在车架上的装置:可拆卸的卧兜和座兜连接在车架上时需要安装锁定装置。其达不到要求的儿童推车,会造成儿童跌落伤害。

(6)束缚系统的强度:束缚系统的强度不足的儿童推车,会造成儿童跌落伤害。

(7)危险夹缝:当儿童推车处于正常使用位置时,在乘坐儿童可触及区域内应无对身体造成伤害的危险夹缝。危险夹缝会伤害儿童的手脚及身体。

(8)安全带扣的强度:安全带扣强度不够,直接影响儿童使用的束缚强度,起不到保护儿童安全的作用,必须防止安全带扣松脱,导致儿童滑出车台,造成伤害。

(9)静态强度:静态强度不合格,使童车推车变形或安全性受到影响,容易危害儿童安全。

(10)产品标志和使用说明的一般要求:应包括产品标志和使用信息,使消费者正确安全地使用推车,将使用不当造成的伤害降到最低。

(11)适用年龄和体重:产品所适用的年龄范围和预定承载体重的相关说明,通常在产品包装、使用说明书及标签上标明。未按标准要求明示,使用者超年龄或体重使用,给儿童带来意外伤害。

(12)安全警示:安全警示直接涉及儿童的安全,没有安全警示,会给安装、使用和保养等方面造成困难,甚至会给儿童带来意外伤害。

三、消费警示

消费者选购童车产品时应查看产品标识,标识应详尽注明产品名称、商标、制造厂名、生产商名称和地址、执行标准等信息、规格型号、适用年龄组等信息内容、产品应有使用说明书和合格证。除此以外,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看外观。童车表面不能有锋利的锐边、尖角、突出物,车架焊缝处有没有裂纹、气孔、夹渣,螺钉安装好后外露的螺纹长度不能过长。

(2)看“CCC”标记。童车属于国家强制性认证的产品(3C认证),所以消费者在选购时一定要看清所购买的童车产品是否有“CCC”认证标记。CCC标记可标在产品上或产品的包装上,采用永久性标记或通过其他方式标记。

(3)看小零件。应尽量不要购买可拆卸小零件较多的童车,这些可拆卸小零件容易脱落,会产生误吞的危险。

(4)看品牌。选择三包承诺较好的品牌,特别是知名品牌。

(5)闻气味。国家标准虽然对童车纺织品的甲醛含量未作要求,但消费者打开包装时如果气味异常,应谨慎选购。

(6)购买童车时要保留发票。选择在电商平台购车时应索要发票,以便日后维权。

四、下一步工作措施

针对童车产品风险监测中反映出的问题,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通报监测情况。将本次风险监测结果通报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中心,以便及时掌握该产品的质量状况和风险点,做好预防措施。

2.加强部门和地区间沟通联系。将本次风险监测的检验结果函告销售及生产企业所在省(市)市场监督部门,为日常监管做参考依据。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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