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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发布虚假广告 义乌市文昊校外教育辅导站有限公司稠州路分公司被罚

2019-04-02 21:50:50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浙江省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消息,义乌市文昊校外教育辅导站有限公司稠州路分公司涉嫌发布虚假广告被罚。

义乌市文昊校外教育辅导站有限公司稠州路分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义乌市文昊校外教育辅导站有限公司稠州路分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场所: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稠州中路399号,负责人:陈美君,女,汉族,1977年2月12日出生,籍贯:浙江义乌,住址: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荷园******,身份证号码:330721197702*****,邮政编码:322000,联系电话:1375794****,成立日期:2018年6月7日,营业期限:2018年6月7日至长期,经营范围:中小学课程校外辅导;艺术培训(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MA2DCYAJXW。

2019年3月11日,在日常巡查中,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前往义乌市稠州中路399号的义乌市文昊校外教育辅导站有限公司稠州路分公司,经出示行政执法证后,依法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发布虚假广告。经批准,于2019年03月11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为了加强对义乌市文昊校外教育辅导站有限公司稠州路分公司的宣传,当事人制作了标有“昊优尖子生班 “昊优”尖子生班来自各小学班级前10名,老师针对学科提分设计课程,让优秀持续,让优秀成为尖子”等字样的广告宣传单页,共制作了2500张,每张1元。尔后放在义乌市文昊校外教育辅导站有限公司稠州路分公司的前台进行发放。至2019年3月11日案发时止,印有上述内容的宣传单页已发放完毕。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案件来源登记表一份,证明案件的来源;

证据二: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本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的检查情况;

证据三:现场取证记录一份,证明本局对当事人制作使用的广告宣传单页进行拍照打印取证的事实;

证据四: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制作证据三中广告的内容及费用和发放情况;

证据五: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主体资格;

证据六:当事人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019年3月15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义市监管告字[2019]第0205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具体内容以及享有的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发布上述内容的虚假广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之规定,本局决定:

一、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消除影响;

二、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款项缴纳代收行,上缴国库。各代收“义乌市政府非税收入汇缴专户”的银行(银行地址:各代收银行义乌市各网点,账户:义乌市政府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义乌市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义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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