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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工程分包给不具资质的个人 德才装饰要承担连带责任

2019-03-28 10:39:38 信网

信网3月27日讯 熊先生跟随包工头朱某某在青岛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德才装饰)承包的工程上干活,项目结束后,仍有10400元劳务费未支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熊先生将此事诉讼至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朱某某支付劳务费,德才装饰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信网(0532-80889431)获悉,法院最终判决朱某某支付劳务费,德才装饰因将项目的相关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朱某某,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6年12月8日,朱某某与德才装饰签订了《单项工程承包合同》,由德才装饰将武汉海尔国际广场5#-7#楼泥工、木工等单项人工工程发包给朱某某。朱某某雇请了熊先生在该项目从事油漆工工作,直至2017年6月3日退场。

2017年9月28日,朱某某向熊先生等多名劳务人员出具欠条,确认尚欠熊先生10400元劳务费未支付。因该款项一直未结清,熊先生遂将此事诉讼至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朱某某支付拖欠劳务费10400元;由德才装饰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而德才装饰认为,其与朱某某已进行结算,且工程款已支付完毕,故不再承担付款责任的意见。

案件经黄陂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朱某某与熊先生之间系劳务合同关系,熊先生提供劳务,朱某某应向其支付劳务报酬,故对于熊先生要求朱某某支付劳务费104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因德才公司将该项目的相关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朱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故法院对于熊先生的上述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在审理过程中,德才装饰仅提交了朱某某出具的书面说明,该证据并未得到朱某某认可,不能充分证实双方已对案涉工程结算完毕,其亦未在规定举证期限补充相应的结算依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法院对于德才装饰的上述辩解意见不予采信。

黄陂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朱某某支付劳务费10400元;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对劳务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信网记者 岳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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