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3月18日,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官网发布对上海建工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2120190011号
当事人:上海建工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5楼D座
法定代表人:上海建工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职务:
你(单位)于2018/11/14在新建宝山工业园区九年一贯制学校从事施工单位在施工中不按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相关笔录和检测报告), 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万元整(其中为罚没款的,数额大写)。
现要求你(单位):
于日(大写)(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前,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交至本市建设银行的具体 代收机构。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
限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前履行 的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本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2019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