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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法草案征求意见 产销假劣疫苗要求“处罚到人”

2019-01-09 09:30:36 北京青年报-北青网

首部疫苗管理立法有了新进展,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疫苗管理法(草案)》1月4日起开征公众意见。与去年11月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草案条款从100条“瘦身”至88条,并加大对生产、销售假劣疫苗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新增企业内部举报人奖励。草案征求意见至2019年2月3日结束。

作为全球也是我国首部疫苗法,《疫苗管理法》立法进程颇受关注。北京青年报记者在中国人大网看到,草案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自2019年1月4日起至2月3日征求公众意见。截至1月7日14时,已收到131条意见。

2018年11月11日,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起草的《疫苗管理法(征求意见稿)》,开始进行为期半个月的征求意见阶段。

征求意见结束后,市场监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起草《疫苗管理法(草案送审稿)》,于2018年11月报送国务院。

去年11月征求意见稿公布后,希望进一步提高违法犯罪的成本呼声颇高。征求意见稿提出,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违反《药品管理法》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从重处罚。草案则在《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生产、销售假劣疫苗等违法行为,提高罚款金额的下限。

北青报记者了解到,在《药品管理法》基础上,草案提高了罚款金额下限,明确规定,生产、销售的疫苗如果属于假药,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至5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不足5万元的,处100万元至500万元罚款。如果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劣药,罚款下限由现行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提至“二倍以上五倍以下”,货值金额不足5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则可处以违法生产、销售疫苗货值金额十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不足5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征求意见稿要求落实“处罚到人"要求。生产、销售假劣疫苗以及违反质量管理规范、情节恶劣的,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等,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其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征求意见稿要求加大民事赔偿力度。明知疫苗存在质量问题仍然销售,造成严重损害的,受害者可以要求惩罚性赔偿。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张鑫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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