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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商家违反价格法规 “行政罚”之外还有“信用罚”

2018-12-12 10:57:39 信网

商家违反价格法规 “行政罚”之外还有“信用罚”

信网12月11日讯 近日,青岛市物价局发布《价格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对价格信用信息的归集、评价、使用等作出规定,明确了价格信用等级划分、评定标准、等级使用、激励惩戒等各方面内容。按照新规,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依法接受“行政罚”外,还将面临“信用罚”。

《办法》规定,价格信用实行分级管理,划分为守信、一般失信、较重失信、严重失信等四个等级,由价格主管部门每年第一季度根据其归集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前两个年度的价格信用信息进行评价,按等级不同实施分类监管。信用等级的评价标准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日常遵守价格法律法规的情况直接相关。

其中,未被发现存在价格违法行为的为“守信”;有1条价格失信信息但按规定进行了改正的为“一般失信”;有2条价格失信信息但按规定进行了改正,或者有1条价格失信信息,改正不到位的为“较重失信”;有3条及以上价格失信信息但按规定进行了改正,或者有2条及以上价格失信信息,改正不到位的为“严重失信”。另外,被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严重违法情形实施行政处罚以及拒不履行价格行政处罚决定,被法院强制执行的直接被评价为“严重失信”等级。

被评价为严重失信等级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将被纳入价格信用“黑名单”,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在受到价格行政处罚时不得适用“减轻处罚”,且年度将接受3次以上的价格监督检查或政策提醒告诫。

列入“黑名单”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将被推送至青岛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施政府部门间联合惩戒。根据青岛市失信联合惩戒的相关规定,各区(市)、各有关部门将“黑名单”主体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对其采取行政性、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等各个方面、各个领域的约束和惩戒,使其一处受罚、处处受限。信网全媒体记者 徐雅琳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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