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民生>>社会>>

提货券属于预付式消费形式 商家自行标注日期无效

2018-11-03 14:55:43 信网

信网11月2日讯 国庆节前,市民王女士在青岛市市南区某大酒店花费398元购买了中秋月饼礼盒,酒店给她一张提货券,工作人员提醒在节前提货有效。这是商家通常基于节日需求量大,在规定时间内,集中发货,能有效的供给,以及备货仓储等方面的考虑,在券面上规定了提货时限,并注明过期无效等做法,提货券与类似有价代金券一样。

可事不凑巧,节前王女士因故外出,一直没有使用这些提货券,回来后发现已经过期了。国庆节之后,她找到商家要求退还购买提货券的金额,但被以提货券过期无效为由,酒店拒绝退款和付货。王女士觉得自己花了钱没吃到月饼,一张几百元的提货券就成了废纸,心里感到很气愤,于是就向市南区市场监管局湛山所进行投诉,希望相关部门能帮她讨回公道。

市南区市场监管局湛山所接到投诉后,执法人员查找了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了认真的研究。认为酒店出售的提货券是预付式消费的一种形式,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记名消费卡不能设有效期限,而无记名消费卡的有限期则不能低于3年。因此本案中酒店自行标注的有效期,应视作违法法律规定的无效条款。所谓的“过期作废”是不合法和不合理的。在有效期内,消费者可以提取规定的商品,商家如果因缺货等原因无法提供该商品,属于商家违约,此时应该退款或在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更换其他等值商品;如果消费者在有效期没有提货,则相当于消费者违约,消费者提货权丧失。但提货权丧失并不意味着财产权的丧失。此时消费者也可以要求退还一部分货款,商家应在扣除合理的费用之后,将余额退还消费者。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扣除的比例应在票面金额的20%之内。如果商家单方面认为过期等于失效,明显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利,属于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是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相抵触的,涉嫌“霸王条款”。经过工作人员的耐心解释和调解,最终酒店在与消费者沟通后,还是作了特殊处理,酒店方面全额退还了王女士的购货款,消费者对这样的处理结果表示非常满意。

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消费者,一定要注意此类消费行为涉及的商品或服务的有效期,务必谨慎购买和使用代金券,尤其要重视对待金额过高、使用时间过短的消费券,做到合理消费、按需办卡、看清条款、签好协议,同时要妥善保留发票或收据、消费(购物)卡等原始凭证,做到尽量在有效期内使用,避免过期后产生纠纷或和损失,当然,对所谓“过期失效”不合理店规等单方面的商家行为,消费者也要勇敢地说“不”,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信网全媒体记者 杜杲燃 通讯员 姜峰 马先东

(责任编辑:六六)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机油液位上升、加注口变“奶盖”不要 ...

  • 安全的召回与召回的安全

  • 广汽本田2019年超额完成目标,体 ...

  • 自研自造铸市场底力 威马为新势力唯 ...

  • 中国汽车文化的先驱 奥迪第三次华丽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