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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现象多发 两高出台司法解释

2018-10-22 10:47:50 央广网

央广网北京10月22日消息(记者白杰戈 浙江之声徐锦萍)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近年来,随着人民群众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的不断增强,“有纠纷上法院”,通过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解决纠纷、维护权益,成为越来越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选择。但与此同时,部分个人和单位出于种种目的,故意捏造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虚假民事诉讼,意图骗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牟取不当利益。在涉及离婚财产分割、知识产权、破产等领域的案件中,都有虚假诉讼行为发生,不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也损害司法权威和公信力。

针对民商事审判领域中虚假诉讼现象的多发态势,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浙江温岭一家海运公司老板陈某名下的三艘船,长期在李某的海上油品经营部加油,因为资金困难,欠下300多万元的油款,难以偿还。陈某提出,其中一艘船“星光9号”由于一起合同纠纷,可能会被拍卖抵债,建议把所有的油钱都算到这艘船头上,这样就可以把拍卖所得的钱分一些给李某还油钱。

据温岭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徐晗介绍,陈某和李某事先商量之后,伪造了四张供油欠款单,李某的油品经营部以这艘“星光9号”欠款人民币300多万元,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所在的海运公司支付300多万元的欠款。

宁波海事法院经审理,裁定拍卖“星光9号”。拍卖款原本应该属于“星光9号”涉及的合同纠纷的另一方张某,这下要多一个被拖欠油款的李某来分。张某发现其中的疑点,向法院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法院调取陈某公司名下船舶的航行轨迹信息,对比加油记录和《轮机日志》,查明陈某和李某合谋伪造加油欠款单提起虚假诉讼的事实。

法院经过再审,决定撤销原民事调解书,并对陈某的海运公司和李某的油品公司各罚款20万元。案件被移交给温岭警方进一步调查,并由温岭市检察院提起公诉。今年9月,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原本真实存在债务关系,因为伪造证据提起虚假诉讼,反而要受到法律惩处。

像这样虚假诉讼类的违法犯罪行为,早在16年前就开始引起司法机关注意。2002年到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先后出台答复和批复,对于通过伪造证据提起虚假诉讼来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等定性处理问题提出指导性意见。2015年人民法院改革案件受理制度、实行立案登记制,在简化立案流程、便利群众诉讼的同时,也有大量民商事案件涌入。在这种情况下,一些个人和单位趁机实施滥用诉权和虚假诉讼行为,占用大量司法资源,严重扰乱司法秩序,虚假诉讼行为呈现明显增长态势。

近年来,虚假诉讼行为在社会生活中的多个领域都有出现:有涉及离婚财产分割的夫妻一方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手段致使没有举债的一方配偶共同承担虚假债务或者非法债务;有人采用虚假的以物抵债方式逃避商品房、机动车号牌限购政策或者抽逃、转移责任财产;有公司、企业内部人员与他人恶意串通侵害公司、企业财产和其他股东权益;在知识产权案件、破产案件中,虚假诉讼手段被用作违法认定驰名商标、虚假破产、假破产真逃债等目的;在一些案件的执行程序中,也有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企图参与分配执行财产。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处长吴峤滨介绍,虚假诉讼案件的数量、地域分布受到多种因素影响:“一是与当地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的总体数量有关。一般来说,民间借贷、离婚析产、以物抵债、劳动争议、公司分立(合并)、企业破产等案件量越大,其中虚假诉讼行为的可能性也越大。二是与当地是否采取商品房或者机动车号牌等限购政策有一定关系。”

此外,虚假诉讼还跟当地民事诉讼案件当事人的诚信程度,以及法院、检察院的防范措施、履职情况有关。吴峤滨表示,以往公检法的案件信息互联互通不到位,法院的审判、执行数据,检察院的监督数据,公安机关的侦查数据,没有实现整合共享,大量原本能够通过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发现的案件线索没能被及时有效发现,而虚假诉讼的双方往往互相串通,司法机关的相关研究和经验积累也经历一段过程,导致对虚假诉讼发现难、查证难、追责难。

2015年11月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虚假诉讼罪”,对虚假诉讼行为的刑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针对民商事审判领域中虚假诉讼现象的多发态势,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吴峤滨表示,新出台的司法解释明确了虚假诉讼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相信对于依法惩治虚假诉讼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司法权威和社会诚信,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将发挥积极作用。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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