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0月16日,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2018年第十一期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药品类)》,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劣药“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细胞)被行政处罚。
吉食药监药行罚〔2018〕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1月至2018年7月,违法生产、销售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细胞)共计748批(含亚批)。具体违法事实如下:1.采用原液混批勾兑的方法生产涉案产品;2.更改涉案产品的生产批号或实际生产日期;3.用过期原液生产涉案产品;4.违反制造及检定规程;5.生产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细胞)离心机的型号变更未按规定备案;6.编写虚假的批生产记录、批检验记录、伪造动物试验记录等;7.骗取涉案产品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8.为掩盖违法事实,销毁相关证据。
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3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订)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订)第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第四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三条,《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4号,2017年修订)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3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订)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订)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该公司2014年1月以来生产的涉案产品应当按劣药论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3年修订)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订)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八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3年修订)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订)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6年修订)第七十三条第(三)项、第(六)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3年修订)第七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订)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3年修订)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订)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法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吊销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药品生产许可证》;
2.没收违法生产的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细胞),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三倍罚款;
3. 没收该公司专用于生产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细胞)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
4.对该公司高俊芳、张友奎、张晶、刘景晔、张晓、赵洪洋、李锦宇、张欢、冯士明、周焕焕、许杨、徐力伟、李丽楠、杜磊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吉食药监药行罚〔2018〕17号 | 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劣药“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细胞)案 | 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91220101124037315G | 高俊芳 | 该公司2014年1月至2018年7月,违法生产、销售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细胞)共计748批(含亚批)。具体违法事实如下:1.采用原液混批勾兑的方法生产涉案产品;2.更改涉案产品的生产批号或实际生产日期;3.用过期原液生产涉案产品;4.违反制造及检定规程;5.生产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细胞)离心机的型号变更未按规定备案;6.编写虚假的批生产记录、批检验记录、伪造动物试验记录等;7.骗取涉案产品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8.为掩盖违法事实,销毁相关证据。 |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3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订)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订)第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第四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三条,《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4号,2017年修订)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3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订)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订)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该公司2014年1月以来生产的涉案产品应当按劣药论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3年修订)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订)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八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3年修订)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订)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6年修订)第七十三条第(三)项、第(六)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3年修订)第七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订)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3年修订)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订)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法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吊销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药品生产许可证》;2.没收违法生产的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细胞),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三倍罚款;3. 没收该公司专用于生产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细胞)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4.对该公司高俊芳、张友奎、张晶、刘景晔、张晓、赵洪洋、李锦宇、张欢、冯士明、周焕焕、许杨、徐力伟、李丽楠、杜磊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 | 未履行 2019年 4月 15日 |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 10月 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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