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记者朱祝何
8月12日凌晨2时,西安市某医院眼科响起一阵急促的门铃声。出事的是一位28岁的小伙子,1天前他取出汽车轮胎间挤压的小石子时,轮胎突然发生了爆炸,导致他双眼疼痛无法睁开,面部多处出血。
上面是媒体最近报道的汽车轮胎爆炸事故。此类事故多发,威胁着司机等的人身安全。
近日,陕西的朱女士向中国质量新闻网投诉称,自己的父亲从事轮胎修补工作,在修补货车轮胎过程中,遭遇轮胎爆炸死亡,全家也失去了唯一的经济支柱。她认为涉案轮胎的质量存在缺陷导致爆炸,以生命权纠纷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车主及司机赔偿。
轮胎爆炸事故现场
朱女士提供的民事判决书显示,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死者与司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符合承揽合同的基本特征,形成了承揽合同关系。法律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具体到案件中,被告不应对死者承担赔偿责任。
朱女士认为,涉案轮胎的质量存在问题,才导致爆炸。庭后也提交了轮胎爆炸原因鉴定申请。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轮胎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不是案件的审理范围。轮胎爆炸的原因并不会影响此起事故责任的划分和承担,启动鉴定程序已没有必要。
发生爆炸的货车轮胎
汽车,尤其是大货车轮胎,爆炸伤人事故多发的背后,轮胎质量以及产品缺陷伤害值得关注。
以上述案件为例,涉案轮胎标记生产者为杭州好运通用橡胶有限公司。经查,该公司实际上不存在。
爆炸轮胎上标记着“杭州好运通用橡胶有限公司”
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指出,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输入“杭州好运通用橡胶有限公司”查询,在该系统内未查到企业的信用信息。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出具的情况说明显示,通过该局准入系统查询,杭州好运通用橡胶有限公司无相关登记信息。
朱女士认为,被告购买伪造厂名且无质保的套牌(三无)轮胎并使用,在使用中未尽到管理义务,增加了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应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拒绝提供轮胎销售商的信息。
记者多次拨打涉事车主电话,但屡次被挂断。负责案件审理的盘州市人民法院审判员表示,案件不是产品质量纠纷,而是承揽合同纠纷。其对于“轮胎质量与事故发生有无关系”的提问,未予回应。
汽车轮胎行业一位专家告诉记者,国家有严格要求,汽车轮胎属于CCC强制认证产品,“三无”轮胎不能流通销售。面对没有强制认证的轮胎,维修工人应拒绝维修,以免造成安全伤害。
在上海华夏汇鸿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娜娜看来,“三无”轮胎产品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若造成维修工人死亡,生产者和销售者需要承担责任。
王娜娜律师说,朱女士所说的案件,死者和汽车司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是承揽合同关系,只有当汽车司机有过错时才承担责任;死者和轮胎的生产者、销售者之间形成的是侵权法律关系,但首先要证明轮胎存在产品缺陷,这个需要对已经爆炸的轮胎残存部分和其他安装在车身上未维修的轮胎进行质量鉴定。
《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据媒体报道,2009年,江西广昌县一修理工被轮胎爆炸炸死,引发官司,也是我国第一例翻新轮胎爆炸引起的生命权纠纷、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案,货车司机和外胎生产商被判担次责。
不论是“三无”轮胎,还是翻新胎,汽车轮胎若质量不过关,就像一颗不定时炸弹,威胁着相关方的人身、财产安全。“三无”轮胎的危害更甚,尤其需要打假治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