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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将对企业实施信用分类监管

2018-06-13 09:35:04 人民网-人民日报

福建将对企业实施信用分类监管

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

本报福州6月12日电 (记者邵玉姿)据悉,福建省将出台《福建省工商(市场监管)系统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围绕打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按照“无事不扰”原则,实施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今后,信用良好的企业与信用一般的,甚至失信的企业,在省工商监管中将不再“一视同仁”。

《办法》将企业信用类型划分为信用良好、守信、信用一般、失信、严重失信五种类型,明确将对不同信用类型的企业实行不同的监管措施以及信用指导服务。

其中,信用良好、守信、信用一般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多项条件。信用良好企业必须同时满足:成立五年以上且近两年均为守信企业;近五年未受工商行政处罚;近五年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其他“黑名单”;近五年均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近五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专项检查等监管中未发现失信行为;近五年未被公示尚在影响期内的不良信用信息等6个条件。

而企业只要有《办法》规定的任何一项失信行为,便会依据其失信程度,被列为失信或严重失信企业,包括:五年内受到工商或其他部门行政处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逾期未缴纳罚款、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具有被公示的不良信用信息等。

《办法》提出,对不同信用类企业,在监管原则、大数据监测、是否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和抽查比例、专项整治、联动监管等方面采取区别对待的不同监管措施。

信用良好企业一年内不列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取对象,但举报投诉、案件线索移送和大数据监测等市场监管中发现异常,以及根据国家和福建省开展市场专项整治、监管工作需要纳入的除外;被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的,适当降低抽查比例,被随机抽中的,可实行书面检查;开展专项整治时不列为检查对象,但明确纳入整治范围的除外;在监管中发现未造成社会危害的轻微违法行为,加强行政指导,督促其改正,不予行政处罚等。

 

《 人民日报 》( 2018年06月13日 02 版)

(责任编辑: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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