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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乘地铁被收费 诉地铁方获赔4.8元

2018-05-30 09:46:20 中国消费网

中国消费者报大连讯(记者 张恒)“我不是非要大连地铁返还4.8元车费,而是为了?维护大连所有残疾人的权益。”5月22日,大连盲人刘先生在接受《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采访时,语气中透露着坚毅与执着。日前,备受大连残疾人关注的免费乘坐大连地铁3号线一案,经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经重审,有了结果,法院判决大连地铁公司返还盲人刘先生乘车费4.8元。

大连消费者刘先生为视力二级残疾人,近乎于盲人。2017年8月18日上午,刘先生去大连金家街快轨站乘坐快轨3号线去大连开发区办事,向工作人员出示残疾人证,要求免费乘坐遭到拒绝,不得不自己刷卡乘车往返大连至开发区,产生4.8元乘车费。

刘先生认为,大连地铁公司收取他的车费违反《残疾人保障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大连市残疾人保障若干规定》等法律规定,侵犯了他的免费乘车权益。

2017年9月28日,刘先生将运营单位大连地铁运营有限公司起诉至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该院于2017年11月22日作出一审判决,由大连地铁公司返还刘先生乘车费4.8元。

大连地铁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大连市中院于今年2月22日将该案发回大连西岗法院重新审理。

今年4月28日,大连西岗法院对此案再次开庭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先生是视力(盲)二级残疾人,根据《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条规定,盲人持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渡船等公共交通工具,刘先生主张作为残疾人有权免费乘坐大连地铁3号线,地铁公司在刘先生明示是视力残疾人并请求免费搭乘的前提下,仍然收取原告4.80元乘车费用,侵犯了刘先生的合法权益,其收取的乘车费应当予以返还。

法院还认为,大连地铁公司引用的《大连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大连市轨道交通条例》《关于地铁3号线对老年人和残疾人给予优待的通知》,均没有明确界定市内公共交通工具的范畴,大连地铁公司主张大连地铁3号不是市内公共交通工具的范畴,证据不足,不予采纳。

据此,法院判决地铁公司返还刘先生4.8元乘车费。

案件审理期间,大连市道路客运管理处作出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可以免费乘坐地铁3号线。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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