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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新规发布 明确9类违规行为

2018-05-24 14:30:38 人民网

人民网北京5月24日电 (记者乔雪峰) 5月24日,记者从交通运输部5月份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简称《规定》)将于7月1日起施行,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障运营安全,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健康发展。

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副司长王绣春介绍,《规定》立足于交通运输部指导全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职责,从运营基础要求、运营服务、安全支持保障、应急处置等方面,明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的政策措施。

《规定》明确提出9类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包括拦截列车、禁止强行上下车、擅自进入隧道、轨道或者其他禁入区域、攀爬或者跨越围栏、护栏、护网、站台门、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和开关装置,在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5米范围内停放车辆、乱设摊点妨碍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在通风口、车站出入口50米范围内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和腐蚀性等物品、在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冷却塔周边躺卧、留宿、堆放和晾晒物品以及在地面或者高架线路两侧各100米范围内升放风筝、气球等低空飘浮物体和无人机等低空飞行器。

《规定》坚持“规划建设为运营、运营服务为乘客”的理念,明确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中应当设置运营服务专篇,从车站设施、设备兼容性、线网衔接等方面,细化了运营服务专篇的内容,理顺运营与前期规划建设的衔接。提出建立城市轨道交通初期运营前、正式运营前、运营期间安全评估制度。明确从业人员管理、设施设备准入与运行维护管理、风险隐患管控治理等相关要求。

《规定》立足于更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高质量出行需求,要求建立运营服务质量承诺制度,运营单位要向社会公布运营服务质量承诺,行业管理部门定期对运营单位服务质量进行监督考评,并向社会公布结果。建立投诉受理制度,督促运营单位不断改进提升服务水平。

《规定》要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划定保护区,并在具备条件的保护区设置提示或者警示标志。作业单位需制定安全防护方案,征得运营单位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并对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明确保护区作业巡查有关要求,对地面、高架线路沿线建(构)筑物等妨碍瞭望和侵界情况的处置进行规定,加强城市轨道交通线路保护。对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运行、影响运营安全的禁止性行为进行规定。

《规定》明确将建立城市轨道交通重点岗位从业人员不良记录和乘客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库,并按照规定将有关信用信息及时纳入交通运输和相关统一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鼓励经常乘坐城市轨道交通的乘客担任志愿者。

《规定》要求运营单位健全涵盖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的应急预案体系,并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和队伍,完善应急值守和报告制度。运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其中综合应急演练和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纳入日常工作,开展常态化演练。建立运营安全重大故障和事故报送制度,不断提高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水平。

王绣春表示,下一步,交通运输部将做好《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积极指导各地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完善措施,加快推进《规定》的落地实施,更好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可靠、便捷、舒适、经济的出行服务。

(责任编辑: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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