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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兴宾区工商质监局成功调解一起烟花伤人纠纷

2018-04-13 17:50:45 中国质量新闻网

清明、壮族“三月三”期间,祭祖、扫墓活动集中、频繁。2018年4月8日广西来宾市兴宾区工商质监局迁江所成功调解了一起清明祭祖燃放烟花伤及人身的消费投诉。

2018年4月4日,来宾市兴宾区石陵镇何某在镇上某超市购买了15个36发怪叫响当当烟花用来清明祭祖, 4月5日燃放过程中,其中一个礼花炮燃放时造成何某手脚皮外伤,面部变黑。随后,何某自行与某超市协商,商家赔偿了几百块钱。4月7日下午,何某认为自己仍然要打消炎针,且面部破相,几百块钱不足弥补此事件给他造成的伤害,于是找到工商质监部门请求帮助其维护合法权益。

兴宾区工商质监局充分调查了解情况后,联合当地政府组织消费者、销售者及批发商进行调解,消费调解现场三方当事人就赔偿责任及赔偿金额产生了较大的分歧,何某认为购买的烟花在燃放时发生爆炸,属于商品质量问题,烟花爆炸使其身体受伤并影响工作和生活,故提出医疗、误工等赔偿要求,要求赔偿3万-5万元。某超市及该批36发怪叫响当当烟花的批发商认为何某在燃放烟花爆竹时,未按照烟花外包装上的警示语、燃放说明远离正在燃放的烟花,自身负有一定的责任,只同意赔偿1000到2000元。

执法人员根据调查掌握的情况向双方当事人摆事实、讲道理,分析此次烟花燃放伤人一事中的双方责任,认真宣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同时对当事人双方进行开导。多次调解下,三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销售商、批发商共同赔偿何某医疗、误工等费用5000元整,双方对此均无异议,达成和解。

烟花爆竹伤人事件屡屡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烟花爆竹生产者和销售者要依法严格执行有关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不能让存在质量缺陷的产品上市销售,而作为消费者应当购买正规厂家的产品,索取相关凭证,燃放应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保护好自身安全。(肖景瀚 刘莉莉)

(责任编辑:语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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