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黔东南)食药监药罚[2017]3号 | 贵州苗之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甘草”案 | 贵州苗之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569204876 | 全坚 | 贵州苗之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批号为150505的“甘草 ”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改正生产销售劣药“甘草”的行为。 | 自动履行,2017年7月19日 | 黔东南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7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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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黔东南)食药监药罚[2017]4号 | 贵州苗之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白矾”案 | 贵州苗之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569204876 | 全坚 | 贵州苗之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批号为150710的“白矾 ”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改正生产销售劣药“白矾”的行为。 | 自动履行,2017年7月19日 | 黔东南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7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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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黔东南)食药监药罚[2017]5号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医医院使用劣药“党参”案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医医院 |
| 郭伟伟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医医院使用劣药“党参” | 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自动履行,2017年7月28日。 | 黔东南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7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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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黔东南)食药监药罚[2017]6号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医医院使用劣药“知母(盐知母)”案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医医院 |
| 郭伟伟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医医院使用劣药“知母(盐知母)” | 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自动履行,2017年7月28日。 | 黔东南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7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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