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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未成年人”消费教育

2017-07-08 08:07:29 包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包头市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通过受理数据分析发现,未成年人消费纠纷整体呈现增长趋势,申诉举报中心提醒全社会都要来关注“未成年人”消费教育问题,让孩子们从小树立健康、合理的消费观念,掌握必要的消费维权知识。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手中的钱款数量也在增多,消费已不仅限于小额零星的购买学习用品、小食品等,餐饮、娱乐、培训、电子设备等大额消费方面也普遍存在,甚至出现了赊账式的消费,这些大额消费大多是未成年人瞒着家长,自作主张的行为。例如高中生偷拿家里的前购买近千元的风衣、几千元的手机,初中生未与家长商量而自行交千元学费报名街舞培训班,小学生花几百元在文具店购买MP5播放器... ...之后就引发了退货、终止合同、责任承担等一系列的消费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十八周岁的公民是成年人,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十二条又明确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它民事行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同时《合同法》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除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外,须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才有效”。

将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更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调整到了八周岁。

类似的消费纠纷调解过程中也会有不少的障碍,家长认为自身不知情,不应承担责任。而经营者却认为很多时候无法准确判断购买人的年龄。此外哪些是“与其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消费行为,也有众多的影响因素。

针对此类消费纠纷频发的现象,为唤起全社会共同关注未成年人的消费权益保护和健康成长,包头市申诉举报中心特别呼吁全社会都要来关注“未成年人”消费教育问题,保护未成年人的消费者权益。

一、相关政府部门和学校应当将消费教育纳入学校日常的教育之中,将“消费、维权”作为一种必备的技能教授给学生,使消费教育和消费引导持续性,规范化。让孩子学习一些消费的基本常识,让孩子们会产看产品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同时教孩子学会计划用钱、节约用钱、理性消费。

二、经营者有责任和义务引导未成年人正确消费,特别是对于那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下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经营者更不要见利忘义,遵章守法经营。对于高价、易损的商品、服务,一些未成年人使用可能有危险的商品、服务,一定要有监护人在旁陪同或者监护人同意方可销售。

三、家长和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消费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平时要加强与孩子的沟通,帮助、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防止因虚假宣传诱导和炫富攀比而擅自大额消费,减少消费纠纷。

(责任编辑:李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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