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网6月21日讯 2017年5月4日,市民王女士进入青岛瑞宸创意家居有限公司工作,并与公司签订了试用期协议。协议规定试用期为两个月,工资为每月4000元。6月7日王女士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本以为可以领到五月份工资4000元,但人事部却告诉她,根据公司规定工资只能发50%。
“人事部的工作人员说根据试用期协议,试用期内的员工在工作满12个工作日后提出离职,只发协议工资的50%。”对于这个理由,王女士表示无法接受:“当时签协议时的确看到过这条,但我以为是为了防止工人提前离职而定的,没想到具体的意思是这样,如果按照这样计算这样,那我干20天和干10天拿到的钱岂不是一样多的?”
为了弄清楚王女士所说的情况是否属实,信网电话联系了青岛瑞宸创意家居有限公司人事部,但对方一听是记者便直接拒绝了采访。
信网拨打青岛市劳动保障政策咨询电话12333,工作人员告诉信网,公司这种试用期内扣除50%工资的规定肯定是违法的。“《劳动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他们定的这个50%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工作人员建议王女士向公司所在的劳动监察机构投诉,也可以拨打12333咨询。 信网全媒体记者 杨宇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