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3月15日从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消协接到投诉,投诉人罗某称:“2017年1月15日其与某房地产经纪公司签订认购某商品房团购协议,并交付团购费用10000元。3月10日其向房开商支付购房首付款80977元后,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发现购房合同及团购协议上标注的商品房编号与实地查看认购的房屋不一致”。
接到投诉后,该县市监局、县消协工作人员经对消费者投诉情况进行调查了解。经调查核实,2017年1月13日-15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委托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在从江县举办商品房促销活动,房地产经纪公司员工将罗某带到某花园3栋4楼看房,并说明该楼盘4楼尚有两套商品房可选,但房屋没有标明编号。罗某在实地查看后确定购买采光较好的一套房屋(后经房开商说明为4楼2号房),遂与该房地产经纪公司签订了团购协议,但协议上标注的为3栋4楼1号房。3月10日,罗某通过银行向房开公司账户转账80977元作为购房首付款后,前往售楼中心签订购房屋合同。在签字前发现合同上的房屋示意图与确认购买的房屋不一致,双方对此产生纠纷。在双方交涉未果后,罗某向从江县市监局、从江县消协诉求维权。
3月17日,从江县市监局、从江县消协工作人员组织罗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和房地产经纪公司三方进行现场调解。通过宣传《消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分析各方应承担的责任,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由房开公司退回罗某购房首付款80977元,房地产经纪公司退给罗某8000元团购费。至此,一起购房消费纠纷案得到了圆满解决。(陈志远 梁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