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上海3月16日消息(记者周洪 通讯员田思倩)近日,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调解一起超市销售过期食品案件,消费者刘先生在上海某超市以450元的价格购买了两种共20袋炖肉汤料。其中一组包装上的生产日期显示产品已经过期,而另一组未过期的生产日期有被修改的嫌疑。刘先生以超市销售过期食品存在欺诈为由,将该超市诉至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法院协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刘先生撤诉。
2015年9月10日,刘先生在上海某大型连锁超市的一家分店花450元购买了16袋霸王花炖猪蹄汤料和4袋淮杞炖肉汤料,保质期均为12个月。期间,刘先生发现两类汤料包装上标识了两组不同的生产日期。其中一组显示两类汤料的生产日期均为2015年5月8日,另一组则显示两类汤料的生产日期分别为2014年7月23日及2014年8月9日。从后一组标识日期来看,该批汤料已过期。刘先生拿着已购汤料和购物小票到超市服务台找负责人协商,要求按照商品标价退款并加以10倍赔偿,遭到拒绝。于是,刘先生将该超市分店及总店一起诉至浦东法院,请求判令超市退还购物款450元,并10倍赔偿其损失4500元。此外,刘先生要求超市支付精神损失费1元。
法庭上,双方围绕两个争议焦点展开了辩论:第一,刘先生购买的涉案汤料是否在该超市处购买;第二,如果确系该超市向刘先生销售了涉案汤料,其生产日期是否经过该超市篡改。超市辩称,并不认可涉案汤料来自己方超市,汤料在其他超市也有销售,且刘先生提供的小票无法证明购买时间。此外,涉案商品的生产日期已与供应商核实,供应商坚持其没有加盖过包装下方的钢印,故不排除刘先生或第三人加盖。刘先生对超市的说法提出质疑,小票没有进行过裁剪,收银员给他时购物时间就没打印出来。此外,除该超市声称仅有上南路分店曾出售过期商品之外,刘先生还曾举报普陀区门店也发生过类似情况,经公安部门调解,他已获得10倍赔偿。
事后,双方达成庭外和解,该超市向刘先生支付退货款和补偿金。刘先生承诺不再追究此事,并向法院申请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