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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发布2016年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2017-03-15 14:53:18 贵州省工商局官网

3月14日,贵州省工商局、贵州省消费者协会联合发布2016年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旅游被诱导消费,退全款

湖北游客王女士于2016年6月9日参加贵阳某旅行社到黄果树景区旅游,在游览景区的路上被旅行社的工作人员带到旅行社指定的珠宝购物点消费。消费者用61007元(人民币,下同)购买12个和田玉的生肖、和田玉的龙凤挂件、1条翡翠项链。消费者回到酒店后对购买的珠宝质量不满意,要求商家全额退款,请求工商部门帮助。安顺市镇宁自治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后,与该珠宝店负责人,采用电话沟通方式联系了投诉的当事人王女士,进行三方电话沟通协调,并达成一致意见,该珠宝店同意全额退款。

案例二:定制衣橱未按约定的材质制作,退全款

2016年5月15日,消费者王女士在家具设计师的陪同下,到贵阳市南明区某品牌商户购买整体衣橱,要求衣橱材质为“实木”。8月,经营者为王女士安装好定制的整体衣橱。过了近一月,王女士在尚未使用的情况下,发现整体衣橱有3处开裂脱皮的现象,开裂的地方,看见的板材呈现为颗粒粉末状,明显不是当初在订购整体衣橱时所要求的“实木”材质。王女士找商家理论,要求退货并赔偿损失,遭到经营者的拒绝。9月1日,消费者王女士到贵州省消协投诉,请求帮助。经核实,王女士投诉情况属实,实木颗粒板与实木有区别,与签定合同上备注整体衣橱的材质不符,经营者同意为消费者王女士拆除已安装的全部定制衣橱,并全部退还消费者王女士整体衣橱货款60975元。

案例三:买车遭遇多车共用一张合格证,可退款

2015年10月30日,消费者罗先生在黔西南州兴仁县某汽车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奥迪牌A6L型轿车,金额349800元,取车之后,商家没有提供该车的合格证。2016年7月,商家把该车的合格证交付消费者,于是消费者拿着该车的合格证去落户上车牌,却被相关行政部门告知该车已经落户了,现在消费者所购买的车辆无法落户。于是消费者罗先生找到商家协商,商家一再推诿,一直没有解决。消费者罗某投诉至兴仁县消协。经调查核实,组织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由经营者贵州某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派人协助消费者罗先生向奥迪生产厂家进行协商;二、经协商经营者(奥迪生产厂方)同意退还该车全款;三、经营者出具相关证明给消费者罗先生,并向税务部门申请退还该车购置税;四、经营者贵州某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协助消费者罗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退还该车保险款。

案例四:新家装修墙面开裂,可要求修复

2015年5月,消费者吴某称与贵阳市某装饰公司签订新房装修合同,金额150050元。至2016年3月装修的新房出现墙面开裂起泡、门窗装修粗糙开裂、卫生间漏水、未按合同装修等情况,与经营者协商无果。于2016年5月23日到贵州省消协投诉。贵州省消协接到投诉后,立即进行调查核实,经组织经营者和消费者协商达成如下协议:1、消费者家装中出现的瑕疵,某家装公司为消费者修复;2、对未按合同装修的争议点,某装饰公司积极安排工作人员进行整修。

案例五:广告词贬低其他商品,罚款

2016年2月3日,毕节市金沙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过程中,收到由金沙县某电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散发的宣传单,内容显示有“联想(Lenovo)品牌系列电脑空降金沙,优惠幅度即将引发巨大轰动,我们的联想电脑比戴尔、华硕、宏碁、惠普速度更快、性能更优!”等字样。经查实,临近春节,该公司当事人为了增加企业知名度以及联想品牌电脑产品销售量,于2016年1月底,让公司职工设计并印制产品宣传单,在全县范围内发放,一共印制1000份。该宣传单擅自谎称自己的商品在性能、速度方面优于少数特定竞争者,其行为出于主观竞争的目的,以贬低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来直接推销自己的商品。违反新《广告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4万元的决定。

案例六:商品房到手,与宣传时不符,退款

2014年10月4日,消费者陈某购买了毕节市某楼盘期房,付现金360558元。2015年12月31日,该房开公司向消费者交付毛胚房时,消费者陈某发现该房两间卧室均被房外“女儿墙”遮了过半的光线,两间卧室的采光非常差,卧室离墙体距离太近,与当初买房时宣传的情况不同,为此消费者要求房开商全额退款,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毕节市消协接到消费者投诉后,立即展开调查。经调解,经营者同意退还消费者原房款全款。

案例七:医疗电视广告违法,罚款

2015年12月29日,六盘水市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人广州某公司邮寄信函,举报称六盘水市盘县某医院在广播电视台发布的医疗广告内容及形式违反《广告法》等相关规定,导致群众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接举报后,2016年1月12日,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医院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依据规定,盘县市场监管局决定对该医院作如下处罚:一、责令停止发布上述医疗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二、处广告费用一倍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4万元,上缴国库。

案例八:入住酒店无热水,服务人员态度差,致歉

2016年8月14日,消费者杨先生及家人入住荔波县某酒店(房费共计458元),准备冲澡时,却发现酒店没有热水,杨先生联系酒店前台,服务员解释因故障正在维修,称1小时后方可供水。到了第二天早上,依然没有热水,一家三口都没有办法清洗。杨先生要求酒店对该问题进行道歉,并以房费打折作为赔偿,交涉中酒店值班经理称只能打9折作为赔偿,杨先生认为酒店的做法不合理,但想着安排好的旅游行程,只有按照房间正价结算离开,事后拨打“12315”投诉平台投诉。经荔波县消协工作人员调查核实,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酒店不能正常提供热水,不管任何原因,都应承担责任。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酒店负责人就服务不足之处向杨先生电话致歉,并对杨先生房费按五折收取,通过银行转账式退回房费229元。

案例九:种子发芽不正常,赔款

毕节市七星关区阿市乡木拉村苏某等30位村民,于2016年2月18日在某经营部购买了196包“荷玉1号”玉米种子,但播种后发现该批次种子的发芽率比商家宣传的发芽率低,遂向经营者索赔,双方初步达成和解意见,经营者应于2016年4月30日前向村民赔付,但经营者逾期未赔付,村民向其索赔无果,到七星关区消协投诉。要求经营者赔付30位村民:玉米种子196包货款、劳作费10773元、复合肥折算人民币5387元、车旅费600元共计16760元。经消协工作人员调查核实,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经七星关区消协工作人员耐心给经营者讲解相关法律法规,经营者同意赔付消费者16760元。

案例十:电话购物很便捷,“货到付款”很堵心

2016年3月16日,消费者李某通过电话购物以“货到付款”的方式购买了一部某品牌6s手机,2016年3月22日收到货后,李某对手机质量不放心,以存在质量问题为由不愿付款。但是从江县某快递公司快递员说:是代销售方收取“货到付款”服务款项699.00元,消费者必须支付。因此,消费者李某无法拒绝,把手机款699.00元交付给了从江县某快递公司的快递员,由此“货到付款”发生纠纷。2016年3月22日,消费者李某向黔东南州从江县市监局宰便分局投诉,请求维权。经组织调解,达成如下协议:一、从江县某快递公司给消费者李某退还手机支付款699元;二、退回手机(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李某承担,并通过从江县邮政局宰便支局将手机退回原地。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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