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培训机构收费后关门跑路
23名学子家长联合讨说法法院判决机构退还20余万
家住普陀区的小霞刚上高中,为进一步提高学习水平,小霞妈妈为其报名参加了普陀区一家注册名为儒林梅教育培训有限机构的课程。2015年,小霞妈妈分别为小霞报名参加了儒林梅公司开设的“秋季精英班”和“寒假精英班”。前后两次报名支付的培训费分别为7020元和5120元。“秋季精英班”如先前一样如期开课,一直持续授课到2015年12月底,但秋季班的最后两节课却始终没有授课。询问后才被告知,儒林梅公司已终止上课且“寒假精英班”也未能如约开课……
青年报记者 卢燕 通讯员 施迪
家长联合讨说法
小霞的妈妈向儒林梅公司询问情况,却被告知儒林梅公司已停止经营,公司愿意退还剩余培训费用。于是小霞妈妈填写了儒林梅公司提供的退费申请表交给该公司后,但迟迟未收到退金。向其他报名相同培训课程的同学家长询问后,方才得知大家都未得到退费。
据了解,儒林梅公司的所有课程正常进行至2015年12月27日,且当日课程亦未完成,之后即停止经营没有再为学生提供培训。同年12月30日,小霞妈妈与其他23名学生家长一同至儒林梅公司办事处进行交涉,要求退还未完成课时的培训费用。由于一开始谈判并不顺利而陷入僵局,言语中双方产生激烈的冲突。家长们围着儒林梅公司的授课老师写证明材料,并要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签字证明,张某不同意,遂导致一度场面失控,并报警。在民警了解事件来龙去脉后也表示,既然张某是培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理应在证明材料上签字,无奈之下,张某在该证明材料上签字。
结合张某签字的该份证明材料、同2015年9月13日、12月13日,由儒林梅公司开具的两张课程报名收据,小霞同其他23名同学分别向普陀法院提出起诉,要求儒林梅公司退还未完成课时培训费,合计20余万元。
法定代理人背锅退赔很无奈
张某表示,儒林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案外人刘某,自己仅是挂个名的法定代表人,并不参与实际的公司管理。且张某不仅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学生的报名,付费,上课等情况一无所知,也未向学生收取过任何培训费用,故所有赔偿责任应该由刘某承担。
目前,公司内的培训教师均已离职,财务账册等相关材料均不知下落,而实际经营人刘某亦下落不明。
2015年12月30日,多名学生家长到被告公司交涉,要求退还未完成课时的培训费用时产生激烈冲突并且报警。在混乱之中,张某实属无奈才在未核实欠款金额的情况下签名。事发后,张某找到了曾为学生上课的班主任及公司主管,重新统计了23名学生的未完成课时,折算成未完成课程的培训费用约20余万元,其中应退还给小霞5875元。
法院:返还未培训课程费用
普陀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该案中,根据张某代表被告公司向原告出具的证明材料,明确记载了原告等学生参加儒林梅公司、儒苑公司教育培训的事实,并对已付费情况、欠费金额以及发票号码等均作出确认,虽然张某表示出具该证明材料系无奈之举,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但对此未提供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
原告另提供了被告出具的收款收据,与上述证明材料所记载的付费金额、收据号码均一致,得以相互印证,故本院确认原告至被告处参加培训班并支付培训费用12140元的事实。现被告未按约完成培训,原告根据被告核算的金额,主张被告返还未完成课时的培训费用5875元,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上海儒林梅教育培训有限公司分别返还23名学生原告的教育培训费,共计203973元,其中返还小霞教育培训费人民币58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