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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食安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二稿)提请审议

2016-05-25 15:30:54 广州日报

蔬批不检最高罚20万

省食安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二稿)提请审议

广州日报讯 (记者杨洋)5月24日,《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二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修改二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广东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陈伟雄对9处主要修改作了说明,其中对举报者的保护、网络食品交易、法律责任等方面都作出了重要的规定。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辛瀑在分组讨论中针对食品添加剂问题发言,他认为,目前的修订草案修改二稿对食品添加剂管理力度不够,“现在很难把食品添加剂取消掉,我希望能在第三十条的最后加一句,食品添加剂的允许名单与条例同步颁发和公开,每年或每半年调整一次,要有递减性调整。条例要把政府也管住,否则条例的执行非常有问题。”

在为明确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的监管责任方面,草案增加规定:“网络食品交易平台不得向未取得许可证或者备案凭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服务。”这意味着如果食品交易平台没有做好对食品卖家和产品的审核,也将承担一定责任。

修订草案修改二稿还从几个方面加大了对食品安全方面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从严惩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比如增加规定,明确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主管部门管辖的重大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和跨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以加大查处力度,

首先,针对未按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增加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的处罚。其次,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罚,提高罚款下限,减小自由裁量度,将“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调整为“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再次,加强对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违法行为惩处,即对蔬菜水果等的批发,对未依照规定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工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最后,依据刑法定罪量刑的有关规定,对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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