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局令第27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吉林海通制药有限公司(原吉林一晟达药业有限公司)对本企业违法发布通络止痛药酒药品广告等问题,于2016年4月26日分别在《新华日报》、《常州电视台公共频道》上发布了更正启事。
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局令第27号)等有关规定,现决定解除对通络止痛药酒暂停销售的措施,现予以公告。
2016年5月20日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局令第27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吉林海通制药有限公司(原吉林一晟达药业有限公司)对本企业违法发布通络止痛药酒药品广告等问题,于2016年4月26日分别在《新华日报》、《常州电视台公共频道》上发布了更正启事。
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局令第27号)等有关规定,现决定解除对通络止痛药酒暂停销售的措施,现予以公告。
2016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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