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民生>>民生热点>>

商洛去年受理消费者投诉案件987件 通讯套餐收费投诉较多

2016-03-17 12:54:40 华商报

    商洛去年受理消费者投诉案件987件

    通讯套餐收费投诉较多

    华商报讯(记者曾春)3月14日上午,商洛市政府新闻办召开“3·15”消费维权工作新闻发布会。2015年,全市共受理消费者投诉案件987件,其中,通讯套餐收费问题投诉明显。

   2015年,商洛共受理消费者投诉案件987件,同比上升6.1%;解答消费咨询1243件,同比上升10.4%,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70多万元。商洛市消协负责人介绍,2015年受理的近千件费者投诉中,投诉通讯网络稳定性、广电网络稳定性、洗涤剂假冒和通讯套餐收费等较多。尤其是通讯套餐收费这一块,消费者投诉“看不懂收费协议的意思,语言表述模糊,字太小”,并且“对消费者权利约定不明确,对运营商承担的责任含糊其辞”。

   “在此提醒市民注意。”该负责人称,消费者在看通讯套餐协议时,一是要认真阅读仔细了解,尤其是老年人;二是对不清楚的地方,一定要求对方解释清楚,再做决定。

   发布会上还通报了2015年度商洛市消费维权典型八大案例,并从3月15日开始,启动为期三个月的“3·15”百日维权暨放心消费创建活动。活动期间,工商部门将开展市场执法检查活动、加强网络交易市场监管、开展生产领域产品质量检测、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检测和计量检测、开展竞争执法专项行动、加强虚假违法广告监管、做好消费者投诉受理工作等专项行动。

    商洛市消费维权

    八大典型案例

    1 加气站气量不足 欺骗消费者

   【案情简介】2016年1月9日,洛南县8个出租车司机联名投诉,称洛南县某加气站出现加气气量不足,存在欺骗消费者的问题。接到投诉后,洛南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委托西安市计量技术研究院对加气站相关设备进行检测。经专家现场检测,该加气站的6把加气枪只有一把合格,其余5把均不合格,其中最大误差4.5%(国标允许正负误差1%)。该局要求该加油站对不合格加气枪重新检测调试,达到国家标准后方可继续经营。

   洛南县消协经过初步核算,会同洛南县两家出租车公司及司机、洛南县运管所、天然气公司进行多次沟通调解,2月3日在洛南县市场和质量和监督管理局召开调解会,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由加气站一次性赔偿洛南县146辆出租车共计10254.13元。该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该加气站处以5万元罚款。

   【案例评析】《消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 号称免费体验 市民退货时遭刁难

   【案情简介】2015年11月1日,张某到柞水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投诉,称其于2015年10月份在柞水县某保健器材销售商樊某处,经该公司同意,将一个治疗失眠的保健床垫拉回家免费体验。体验5日后觉得效果不理想不想购买,就想退回来,遭到樊某拒绝,樊某言称要么付6600元购买要么交3000元退回。

   张某称,自己患有神经衰弱常年失眠,由于治病心切,又受销售人员的诱导,才拉回床垫体验。

   接到投诉后,柞水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进行调查。起初,销售人员拒绝配合处理,认为该公司证照齐全,产品合格,而且是专门给张某发的货,况且使用后没有引起身体不适,可以继续使用,不符合退货条件。

   工作人员认为该公司在销售产品时存在误导消费、夸大宣传、有违公平交易的行为,敦促其立即为消费者退货,经多次调解处理,张某最终支付樊某600元运费将床垫退给樊某。

   【案例评析】本案中,该销售人员掌握了消费者迫切需要治病的心理,在营销过程中,夸大医疗器械的功效和疗效,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

    3 超市商品标价不清 误导消费者

   【案情简介】2015年1月27日,有匿名消费者在某网站登载文章投诉举报,称其2015年1月13日在镇安县某超市购买柚子,标示两个价格,结账时按标示价高的结算,消费者认为该超市有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2015年1月29日,镇安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对被举报超市,现场进行了检查。查明该超市有相关经营的证、照,是主体资格合法的商业零售企业。就消费者反映的情况,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称:“超市经营的生鲜商品通常因为新鲜度下降而对有些商品作了临时价格调整,有些商品原来打了标价,后来价格调整,又重新打了标价,按超市的规定后打的标价应将原标价替换覆盖,原标价不再体现,但由于营业员工作失误或者不负责任,调价后新旧标价同时反映在同一种商品上,消费者结账时收银员按照原价结账,存在误导消费者的现象。通过更进一步调查,超市一天出售柚子日均不到20公斤,数额较小,消费者发生结帐误解时也未向超市和相关部门投诉,直接反映到相关媒体,反映情况的消费者是匿名,证据无法进一步核实。执法人员在调查过程中,未发现该超市有其它违规行为。因此,市场监管部门要求该超市要加强管理,纠正违规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案例评析】当事人虽无主观欺诈故意,但客观造成了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消法》有关规定,决定给予被投诉举报人以下处理:进行认真整改,在超市门口醒目位置设立消费提示,向消费者公开致歉;由超市在网上发布致歉声明;根据《陕西省欺诈消费者处理办法》的规定给予警告和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4 车子修后行驶500公里 又出问题

   【案情简介】2015年4月13日,一河南籍消费者到商南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投诉,称在商南县城关镇一汽车修理厂维修汽车,更换离合器压盘等配件,共付修理厂2800元,其中零配件费用2400元,修理费400元。修好之后行驶大约500公里后,又坏到高速路上,找修理厂不予理睬,因此投诉要求赔偿损失。

   接到投诉后,县局工作人员立即到该修理厂调查核实情况,确认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但修理厂负责人称汽车修理好已交付消费者使用为由,不愿承担责任。工作人员通过向经营者宣传《消法》及相关法规,讲明经营者应该承担的责任义务。通过多次调解,修理厂同意免费再为消费者更换离合器压盘,并退还1100元不合理款项,投诉人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根据《消法》第23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及第52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此案例经营者提供的汽车配件和维修,未保证有效使用期限,理应承担相应责任。

    5 住宿后开发票 宾馆要收费

   【案情简介】2015年2月15日,王某到商南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投诉,称其住宿县城一宾馆,退房结账要发票时,服务员要其多给10元开发票费用。王某认为宾馆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经核实,确认王某投诉情况属实,通过宣讲《消费者权益法》相关条款,宾馆负责人意识到自己的做法违反了相关规定,立即给王某无条件出具了发票,并给王某赔礼道歉。

   【案例评析】《消法》第22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此案例经营者本应主动提供相应发票,却向消费者提出要发票需另收钱的不合理要求,可见经营者法律意识淡漠。住宿服务投诉一直居高不下,虽涉诉金额小,但仍是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6 传播虚假医疗广告 罚款一万

   【案情简介】蔡某于2014年8月18日申请注册了“山阳县京阳中医诊所”,其于2014年9月开始,未经批准,擅自将其名称变更为“国医堂”、“山阳县国医堂中医专业”。且未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擅自委托广告公司为其制作“京阳山阳国医堂中医馆中医中药宣传手册”8000份,用于对外广告宣传使用,至山阳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调查时,当事人已对外散发5000份。

   该宣传手册内容宣称该诊所的执业医师、药师简介中对其学历、执业职称、执业经验、社会评价等方面进行的宣传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对乙肝治疗效果的内容,没有相应的临床医学实践证明,也没有科学依据。对该诊所的成立时间、信誉等方面的宣传内容与事实不符。

   【案例评析】蔡某以营利为目的,为了扩大医疗市场份额,争取市场竞争优势,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擅自印刷制作《山阳国医堂中医馆中医中药宣传手册》,采取不正当手段,对其诊所、从业人员等医疗服务内容进行虚假宣传,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九条之规定,已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依法对当事人处以10000元罚款。

    7 销售假冒防水卷材 罚款

   【案情简介】2015年3月16日,根据举报,依法对商洛市某小区地下车库防水工程中使用的防水卷材的质量进行了突击检查。经查,该工程承包人周某(个体)购进的西安雨中情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雨中情”牌防水卷材共计310卷,已施工使用200卷,剩余110卷。2015年3月17日,经相关机构鉴定,判定该批产品属于不合格产品。执法人员依法对110卷假冒防水卷材采取了异地封存。涉案货值共计35600元(封存物品货值12632.25元)。

   【案例评析】周某在工程施工中使用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剩余的假冒防水卷材110卷;对已经使用的进行二次返工,并经甲方及监理方验收通过。处该批产品货值50%罚款计17800元。

    8 蒸汽锅炉存重大隐患 停用

   【案情简介】商洛市工商质监局在开展冬季特种设备安全专项督查检查时发现,某豆制品公司使用的LSG0.25-0.4-A2型蒸汽锅炉本体下脚圈附近私自挖补170mm×270mm,存在问题是:维修质量过差,焊缝有渗漏;未进行安装修理质量监督检验;锅炉无运行记录;操作人员无证;安全管理差,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案例评析】监察人员依法立即下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立即停止使用。抽调监察人员及检验人员多次赶赴该公司,积极协调联系商洛市锅炉安装公司对该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锅炉进行拆除,对企业新购的锅炉进行安装调试,对锅炉的安全附件进行维护保养,协助企业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完善相关制度、记录,确保设备安全运行。华商报记者 曾春

(责任编辑:)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机油液位上升、加注口变“奶盖”不要 ...

  • 安全的召回与召回的安全

  • 广汽本田2019年超额完成目标,体 ...

  • 自研自造铸市场底力 威马为新势力唯 ...

  • 中国汽车文化的先驱 奥迪第三次华丽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