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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发布2015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2016-03-14 16:00:12 中国江西网-江西手机报

    超市多收顾客1.72元 赔500元 车行换老板 “三包”服务仍须履行

    南昌发布2015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少算工程骗合同、车行换了新老板就不认账、买面包遭遇霸王条款……在2016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南昌市消费者协会发布了2015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今后若遇到这些问题,多留个心眼。

    签完合同要涨价, 消费者不答应

   案例:2015年5月31日,消费者周某与江西省某装修公司签订装修合同。不久,装修公司告知消费者,由于少算漏算了房屋施工面积及部分工程项目,要求变更合同款项。周某不同意,要求终止施工合同,返还装修款。经南昌市消协调解,装修公司退还周某工程款。

   评析: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本案中,装修公司未能保证服务信息真实、明码标价、不虚假宣传、全面履行合同约定义务。

    地砖“货不对板”, 商家更换还要赔钱

   案例:2015年5月1日,李女士在南昌市红谷滩康之居的格莱斯地砖专卖店购买了60平方米地砖,7月5日她发现地砖出现砖面不平并存在瑕疵,遂与商家协商要求其按合同履行(现货与店内样品不符)。经协调,商家更换了存在瑕疵的地砖,并补偿一部分现金。

   评析:经营者有保证商品或服务质量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0条第一款第三项“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的规定,本案中地砖存在瑕疵,销售者应当承担维修或者更换的责任。

    车行换了新老板, 质量问题还得认账

   案例:南昌某县城的宗女士于2014年11月在某电动车行购买了一辆电动车。2015年7月,电动车在行驶过程中发生蓄电池漏液,电瓶性能减退,宗女士几次因电瓶漏液故障造成车子摞在上班路上。宗女士带着电动车保修卡及购车发票找到车行,要求商家更换新的原装电瓶。商家拒绝,称车行现已变更了新的经营者,以前的老板把店转让给了他,目前车行也未代理这个电动车品牌,宗女士应找当时车行的老板交涉。宗女士认为,新店往来业务还是用原车行的名片,因此应履行“三包”。经协调,商家答应为宗女士履行“三包”服务。

   评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6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为此商家有义务为消费者履行“三包”服务。

    房产面积“缩水”, 开发商退钱

   案例:2015年9月,胡先生与开发商江西某实业有限公司签订购房协议,面积123.5平方米,公摊面积2平方米,办证面积不少于118.5平方米。但胡先生办证时发现,办证面积只有118平方米,遂与江西某实业有限公司发生纠纷。经协调,开发商退回多收的房款。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开发商违反协议,销售房屋面积不足,故应赔偿消费者损失。

    洗衣机没有合格证,疑似假货被投诉

   案例:2015年1月13日,消费者胡小群投诉,自己在进贤某电器有限公司家电部花费5000元购买一台全自动滚筒洗衣机,没有合格证和说明书,怀疑是假货,要求退货。工作人员立即和厂家联系,厂家称该洗衣机是真货,可能是工作人员失误,未把合格证和说明书放进装箱里,并表示会尽快将合格证和说明书寄来。之后,消协又和商家一起到胡小群家里查看洗衣机情况。工作人员用手机按洗衣机标出的查询方式查询,信息反馈该洗衣机是真货,胡小群因此消除了疑虑。

   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27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志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该案例是由于厂家工作失误造成的特殊案例,但也说明了消费者维权意识在提高,发现情况立即投诉,并相信工作人员的调解及相关情况说明。

    超市多收1.72元,涉嫌欺诈赔500元

   案例:2015年7月15日,刘先生向湾里区消协投诉称,他于当日在湾里区某超市购买2公斤蒜苗,结账时发现超市出具的购货小票上标的价格与超市标明的实际价格不一致,多收了1.72元。他认为超市存在价格欺诈,要求退款赔偿。经协调,商家赔偿刘先生500元。

   评析: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买面包遭遇霸王条款,多收钱款被退回

   案例:2015年10月3日,湾里区一中6名学生到某面包房买面包,结账时出示了8.8折会员卡。商家称店堂内有告示“节假日不打折”,当天是周六,不能打折。孩子们只好按商品原价结算。离开后,孩子们查看会员卡,发现未标注“节假日不打折。”经协调,商家退回多收费用。

   评析: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文/江南都市报记者陈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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