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遭解聘经济补偿金还要“减半”?
鹰潭高新区人社部门:若调解无果,被解聘人员可申请劳动仲裁
本报鹰潭讯新法制报记者刘勇报道:杨女士是鹰潭美运鞋业有限公司一名员工,今年1月26日,公司以经营效益不好为由,将杨女士解聘。按照《劳动法》规定,被解聘的杨女士本应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金,但鹰潭美运鞋业有限公司却拒绝全额支付。
员工:被解聘后难获全额补偿
杨女士告诉新法制报记者,她在鹰潭美运鞋业有限公司工作了5年多时间,今年1月26日,鹰潭美运鞋业有限公司以经营效益不好为由将她解聘。杨女士说,按照《劳动法》规定,解聘后,鹰潭美运鞋业有限公司本应向她支付5个半月的经济补偿金共计2万余元,但鹰潭美运鞋业有限公司要求减半支付这笔经济补偿金。为此,杨女士多次找到鹰潭美运鞋业有限公司负责人索要经济补偿金,公司则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没有支付。
多次索要经济补偿金无果后,杨女士向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鹰潭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经鹰潭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解,鹰潭美运鞋业有限公司仍然坚持“减半支付经济补偿金”。
2月29日,新法制报记者来到位于鹰潭高新区的鹰潭美运鞋业有限公司。该公司协理韦龙忠以在开会为由,拒绝了记者的采访。
人社部门:可申请劳动仲裁
当天上午,新法制报记者将在鹰潭美运鞋业有限公司采访的情况向鹰潭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馈,该局一名李姓工作人员表示,将会派人对杨女士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他告诉记者,该局已经接到过多起有关鹰潭美运鞋业有限公司解聘员工而产生的经济补偿纠纷投诉。他说,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人社局在接到投诉后,会根据情况介入调查调解。”他说,如果调解无果,杨女士可以向鹰潭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