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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12万高价拖车费 车主诉救援公司

2016-02-18 11:15:13 中国消费网

   中国消费者报北京讯(冯松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近日受理了一起因“高价拖车费”而引发的纠纷案。

   据了解,去年10月的一个晚上,王先生驾驶公司的货车与其他货车相撞,救援公司派出车辆救援之后开出了12.87万元的救援确认单。王先生认为费用过高,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后王先生所驾驶的车辆所有权人某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其与救援公司的合同,并赔偿车辆毁损损失13000元、停车费150元/天(暂计至2016年1月15日为23700元)、车辆停运损失19000元/月(暂计至2016年1月15日为30000元),共计66700元。

   原告公司起诉称,2015年10月23日晚,该公司司机王先生驾驶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京AM***8的欧曼牌重型自卸货车,自东向南左转行驶至北京市海淀区杏石口路杏石桥东路口左拐弯时,与自西向东行驶的车牌号码为冀FB***3的货车相撞,致两车受损,冀FB***3车辆的司机李先生受伤。事故经交通队认定王先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交警通知某救援公司到事故现场进行救援。王先生遂离开事故现场,陪同受伤的李先生到医院进行救治。

   该公司称,2015年10月28日,其到救援公司位于方庄桥东的办公地领取救援确认单,发现救援公司对两辆事故车辆救援费用共计达12.87万元。

   救援公司出具的编号为27251的救援确认单中显示对两辆事故车辆的出车费1000元,拖车里程8公里;拖车费用400元;其他费用为夜车费100元,合计1500元。

   编号为27255的救援确认单中显示对京AM***8事故车辆的出车费5000元、拖车费800元、困境费2000元、吊车费12000元、钩机6000元、低板3000元、人工1800元、货车6000元,合计42100元。

   编号为27256的救援确认单中显示对冀FB***3事故车辆的出车费5000元、拖车费800元、困境费2000元、吊车费40000元、钩机6000元、低板3000元、人工1800元、货车24000元,合计85100元。

   该公司表示,事后,交警队调取了事故现场南侧加油站在案发时的监控录像,录像中显示救援公司并未派出200吨的吊车,现场指挥救援人员仅一人,而且对两辆事故车辆实施救援的实为同一批救援车,救援公司存在重复计费的问题。

   该公司多次找救援公司协商救援费用问题,救援公司坚持按救援确认单中记载的费用收取救援费,由于该公司无力支付高额救援费用,导致两辆事故车辆至今仍停放在停车场内,无法维修并重新投入运营。同时,经观察现场救援视频及查看事故车辆,发现救援公司在现场救援卸货存在处理不当的问题,将车辆的盖板予以破坏性切割,无法通过简单组装复原,给其造成不低于13000元的损失。

   该公司认为,双方之间的救援拖车合同,系救援公司以欺诈手段,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利用其不在事故现场的事实,隐瞒了救援公司实际提供服务情况而订立的合同,明显违背自愿原则,并非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应属于可撤销合同。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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