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解除暂停销售强力脑心康胶囊的公告
苏药广公告〔2016〕第002号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局令第27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通化吉通药业有限公司对本企业违法发布强力脑心康胶囊药品广告等问题,分别于2015年10月16日在《新华日报》、2015年10月22日在《东海县健康购物频道》和《东海医讯》上发布了更正启事。
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局令第27号)等有关规定,现决定解除对强力脑心康胶囊暂停销售的措施,现予以公告。
2016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