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中国质量新闻网餐饮资讯!
当前位置> 餐饮资讯>>阳光公示>>

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22家问题餐饮门店

2022-10-13 17:08:50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0月12日,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管局发布餐饮业食品安全大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置通报(2022第13期),公布近期对22家餐饮门店法查处的情况。

1、北京窦店侠义羊蝎子火锅店(正宗兰州拉面)

当事人食品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北京福来永辉餐厅(山西面馆)

当事人凉菜间内堆放杂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3、北京肯得起商贸有限公司(云南过桥米线)

当事人凉菜间内堆放杂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4、北京君朝餐饮有限公司(刀削面家常菜)

当事人凉菜间内堆放杂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5、北京市窦店福鑫副食店(河南烩面)

当事人食品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6、北京雯磊农家院餐饮有限公司(雯磊小吃店)

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7、北京仁和金珠副食商店(山西小吃)

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8、北京兰质蕙心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炸串拌饼)

当事人加工、制作食品的工具用具未能专用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局对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改正。

9、北京佳盈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曼玲粥铺)

当事人加工、制作食品的工具用具未能专用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局对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改正。

10、北京奇香缘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饭菜擂起来擂椒拌饭)

当事人加工、制作食品的工具用具未能专用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局对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改正。

11、北京十渡国金餐饮店(国金餐饮)

当事人食品进货台账不健全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局对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改正。

12、北京崔玉松百货商店(无)

当事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不合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13、北京泽毅商贸有限公司(吉羊早点)

当事人加工、制作食品的工具用具未能专用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局对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改正。

14、北京京渔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京渔匠)

当事人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用后未保持清洁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局对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改正。

15、北京福聚饺子馆(福聚)

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该局对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改正。

16、北京汇客香商贸有限公司(顺鑫小吃汇客香)

当事人熟食售卖区未配备防尘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17、北京鼎鼎香红餐饮有限公司(牛排锅)

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18、北京秦来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宁夏老秦烧烤)

当事人食品加工场所配备的防蝇设施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不适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19、北京桉宸餐饮店(COCOJOANNA(城关店))

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局对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改正。

20、北京天润祥餐饮有限公司(家乡肉包)

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局对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改正。

21、北京鲁永超食品有限公司(无)

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该局对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改正。

22、李好东(便民餐厅)

当事人未取得小餐饮店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罚款0.75万元的行政处罚。(来源:有市说事儿

(责任编辑:陆明)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