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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餐饮业食品安全大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置通报(2022第12期)

2022-09-20 17:14:12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餐饮业食品安全大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置通报(2022第12期)。

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餐饮业食品安全大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置通报(2022第12期)

近期,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开展餐饮业食品安全大检查,对房山区19家餐饮门店进行了依法查处,现将查处情况通报如下:

1、北京张陈餐饮有限公司(80后老饭盒)

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罚款0.5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停止线上经营行为。

2、北京百味融合粥店(秋味道)

当事人加工、制作食品的工具用具未能专用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对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改正。

3、北京烤霸餐饮有限公司(牛肉板面)

当事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不合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停止线上经营行为。

4、北京伊穆清餐饮有限公司(伊穆清拉面)

当事人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五)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对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改正。

5、北京忠超越凯商贸有限公司(超越早点)

当事人加工、制作食品的工具用具未能专用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对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改正。

6、北京茶苑轩商贸有限公司(茶苑小吃店)

当事人加工、制作食品的工具用具未能专用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对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改正。

7、北京海亿方餐饮有限公司(金都花园 )

当事人未保持场所环境整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停止线上经营行为。

8、北京市智俊会五金商店(早点)

当事人操作间地面污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停止线上经营行为。

9、北京市交道如意小吃店(老马拉面)

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停止线上经营行为。

10、北京琉璃河兴益德商场(饸饹面)

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停止线上经营行为。

11、北京晓光嘉辉商贸有限公司(香河肉饼)

当事人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停止线上经营行为。

12、北京香颖家餐饮有限公司(无)

当事人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停止线上经营行为。

13、北京悦吃悦香餐饮有限公司 (悦吃悦香)

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健康证明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对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改正。

14、北京纪松小笼包店(纪松小笼包)

当事人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停止线上经营行为。

15、北京憨厨餐饮中心(无)

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对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改正。

16、北京高记忆瑞餐饮有限公司(驴肉火烧)

当事人加工、制作食品的工具用具未能专用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对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改正。

17、北京十渡正跃农家院饭馆(正跃)

当事人食品进货台账记录不健全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对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改正。

18、北京轩味佳佳餐饮有限公司(轩味佳佳饭店)

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对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改正。

19、 北京永乐家餐饮有限公司(永乐家)

当事人烹饪区未配备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施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停止线上经营行为。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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