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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海县市场监管局:近期不支持购买越南产火龙果

2022-01-10 10:46:01 宁海市场监管

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和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进口水果闭环管理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首站(入浙落地第一站)经营者应查验每一批进口水果的检验检疫证明,进行核酸检测,开展预防性全面消毒,并将“三证”(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证明、消毒证明)信息和进货数量信息准确录入“浙食链”系统。持有外省规范“三证”的,自1月12日起需到浙江省专业核酸检测站进行核酸检测后方可赋码上市。下游进口水果经营者(含生鲜水果店、农贸市场经营者、蛋糕房等)向省内进口水果经营者进货时,严格进货查验,必须使用“浙食链”系统进行扫码入库、扫码出库,确保货物信息和扫码交易信息一致。

严格落实市场查验

省内水果批发市场主办方应严格履行市场管理责任,对每一批入场交易的进口水果严格查验“三证”信息和“浙食链”交易信息,信息不准不全的不得入场交易;应加强市场经营户管理,及时纠正不规范行为;应加强经营户培训指导,指导经营户准确操作“浙食链”系统;应在市场内大力营造“浙食链”系统扫码交易氛围。

提倡消费扫码登记

倡导消费者购买进口水果前,仔细扫码确认线上信息与实际包装信息是否一致,拒绝购买无码产品或信息有误产品,并及时向监管部门举报。鼓励消费者购买产品时扫码登记个人信息,方便追溯管理。对消费者未扫码登记或无智能手机的,应由商户进行实名登记。

严格从业人员防护

从事进口水果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严格落实人员防护措施。从事水果搬运的从业人员,作业期间应正确穿戴工作服、口罩、手套、袖套等,必要时佩戴护目镜和面屏,每7天做一次核酸检测;短期或临时从业人员,应当在每次工作任务结束后做一次核酸检测。低温季节(12月—次年2月)从事常温保存进口水果搬运等工作的人员也需每周开展一次核酸检测。

严格场所环境管理

经营者应严格执行进口水果专用通道(同一通道错时)进货、专库(区)存放、专(柜)区销售,并在经营场所明确标识“进口水果”。有关经营单位要制定环境管理制度,定期对重点部位进行消毒并做好登记,加强垃圾分类,对脱包的进口水果外包装、口罩等废弃物,经消毒后放置专用垃圾暂存容器,日产日清。

严格日常监督管理

浙江省冷链专班成员单位将依据职责,进一步加强进口水果的监督管理。对于拒不按照规定履行疫情防控责任的经营者和市场主办方,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进口水果和冷链食品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1、进口水果首站(入浙落地第一站)经营者未建立并执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按规定查验进口水果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或者未将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证明(自2022年1月12日起须经浙江省专业核酸检测机构检测出具证明)、消毒证明信息和进货数量信息准确录入“浙食链”系统而拒不改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予以处罚。

2、下游进口水果经营者未建立并执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向省内进口水果经营者进货时未使用“浙食链”系统扫码入库、扫码出库而拒不改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3、食品经营企业、经营者未建立并执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生产经营进口冷冻冷藏畜禽肉类及其制品、水产品(鲜活水产品除外,下同),不按规定查验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浙江省专业核酸检测站核酸检测证明、消毒证明和“冷链食品溯源码”,不使用“浙冷链”系统扫码入库、扫码出库而拒不改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4、食品经营企业、经营者违反疫情防控规定购入、销售无有效核酸检测证明、消毒证明的进口冷冻冷藏畜禽肉类及其制品、水产品、进口水果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5、食品经营企业、经营者经营无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的进口冷冻冷藏畜禽肉类及其制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6、食品经营企业、经营者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冷冻冷藏水产品、进口水果的,依据《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处罚。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冷冻冷藏畜禽肉类及其制品的,依据《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宁海县市场监管局提醒,谨慎从高风险的国家或地区购买进口水果,近期不支持购买越南产的火龙果。

(责任编辑: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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