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中国质量新闻网餐饮频道!
当前位置> 餐饮频道>>行业观察>>

菜市场内吸烟、携带宠物、占道经营......罚!《宁波市菜市场管理条例》实行

2021-08-12 14:24:26 宁海市场监管

8月1日起,《宁波市菜市场管理条例》(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

《条例》明确了菜市场建设管理应遵循的四项原则(即统一规划、规范管理、市场运作、政府扶持)和三性定位(进一步增强菜市场的民生性、公益性、社会性功能),强化了菜市场专项规划的编制要求和实施刚性,厘清了菜市场举办者的主体责任和各部门的行政监管职能。

《条例》对菜市场举办者、经营者、消费者等一些行为进行了明确,它们均关乎菜市场品质、每个人的“钱袋子”。值得关注的有这几点:

【市场举办者】

菜市场应该划定自产自销摊位,不得收取摊位使用费,但可以收取必要的环境卫生保洁费;举办者向自产自销农民收取摊位使用费的,由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退还摊位使用费;拒不改正的,处非法收取的摊位使用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依法登记的菜市场,擅自关闭或者停止经营,或者将菜市场全部或者部分营业面积采取分割出租、转让等方式调整为其他用途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有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

【经营者、消费者】

菜市场内经营者要公示每个菜品的价格,市场举办者要督促经营者明码标价。

菜市场销售直接入口食品、熟食制品未按照规定使用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穿戴工作衣、帽、口罩的,处50元以上500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在菜市场内吸烟,经市场管理人员劝阻无效的,最高将受到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

携带犬只等宠物进入菜市场营业区域,经市场管理人员劝阻无效的,将受到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限制不必要的非机动车进入菜市场营业区域。

《条例》还创设了具有宁波特色的违法行为处罚条款,如针对螃蟹捆扎过度包装的问题,规定水产等捆扎物的重量、材料等未按照国家、省、市标准执行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陆明)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