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日前,浙江省宁波市市场监管局出台《宁波市自动售货设备食品安全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加强该市自动售货设备食品安全管理,防范食品安全风险。《暂行规定》将于2021年7月23日起施行。《暂行规定》共二十一条,重点明确了以下六个方面的内容:
适用范围
《暂行规定》适用于自动售货设备食品销售和制售两类业态。按照风险管理原则,明确食品销售和制售业态的一般要求和特殊要求。
许可管理
明确食品自动售货商应在本市范围内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自动售货设备相关信息备案后,可跨县级行政区域设置。
备案信息采集和抄告
统一自动售货设备备案信息采集内容、代码编制规则。明确营业执照所在地和摆放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抄告的时限和文书格式。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流程、内容及结果利用
食品安全风险程度较高的新业态、新工艺、新技术,应由省级或省级委托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受省级委托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由营业执照所在地的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收齐风险评估所需材料并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由市级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第三方专家评审。
《暂行规定》明确对具有制作过程的自动售货设备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原料、耗材供应商的营业执照、许可证和原料、耗材的合格证明;
(二)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
(三)加工制作流程和操作规程;
(四)加工用水标准;
(五)设备清洁消毒措施;
(六)设备内部环境卫生检测要求;
(七)食品原料、成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的检验检测要求;
(八)供应商的原料由中央厨房提供的,应当提供中央厨房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措施;
(九)涉及自动售货设备集中清洗、消毒场所的,应当提供集中清洗、消毒场所的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措施;
(十)其他关键点风险控制措施。
第三方专家对食品自动售货商按要求提供的风险评估材料以及自动售货设备进行审查,出具“通过”或“不通过”的建议书。
营业执照所在地的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食品经营许可审查要求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实施许可工作。
风险会商的情形
《暂行规定》明确由市级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召开风险会商会议的四种情形。经集体讨论通过后,由营业执照所在地的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实施许可工作。
监管要求
《暂行规定》明确食品自动售货设备销售制售日常监督管理要求。营业执照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侧重经营主体的监督检查,摆放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侧重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同时加强跨辖区协作配合、信息共享。
《暂行规定》明确了规范流程和要求,重点细化了新业态风险评估流程和结果利用等内容,对基层自动售货设备许可监管具有指导意义和可操作性,将进一步推动食品自动售货商的主体责任落实,促进该市食品自动售货设备行业规范发展。(来源:宁波市场监管)
(责任编辑: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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