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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公开曝光一批典型案例

2021-03-29 18:33:59 山东威海经区市场监管局案件发布微信公众号

为加强质量安全监管,切实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山东省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坚定不移落实“四个最严”,坚决打击市场监管领域各类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坚持“零容忍”,做到露头就打、重拳出击,依法从严从快从重查处违法案件。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件一

威海品赞贸易有限公司未完全履行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进口食品案

2021年1月7日,该局接威海市市场监管局移交案件,查明当事人未完全履行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进口食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90元,罚款20000元。

案件二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老牟糖酒超市未完全履行查验供货者的合格证明文件和经营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2021年1月7日,在该局抽检中,当事人采购的韭菜和芹菜经抽样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警告,罚款6000元。

案件三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鸿达海鲜小院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2021年1月4日,在该局抽检中,当事人采购的韭菜和绿豆芽经抽样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和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警告,罚款4000元。

案件四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漫菲思雨烘焙坊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1年2月24日,该局接举报,查明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罚款960元。

案件五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燃尖儿串串火锅店生产经营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案

2021年1月18日,在该局抽检中,当事人采购的原味腌料经抽样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警告,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原味腌料1袋、拌面汁3袋,罚款10000元。

案件六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明玉酱油经销处经营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1年1月14日,该局接举报,查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雪碧3瓶(生产日期为2019年11月30日,保质期为9个月),没收违法所得1.8元,罚款6000元。

案件七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富成超市店经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绵白糖(分装)案

2021年1月12日,在该局抽检中,当事人采购的绵白糖经抽样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警告,罚款6000元。

案件八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大三圆餐饮时尚餐厅未完全履行查验供货者的合格证明文件和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2021年1月4日,在该局抽检中,当事人采购的鲤鱼经抽样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和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警告,罚款4000元。

案件九

威海老妈疙瘩汤海鲜酒店有限公司经区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2021年1月4日,在该局抽检中,当事人采购的爬虾经抽样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和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警告,罚款4000元。

案件十

威海弗莱明歌户外用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钓鱼线案

2021年2月4日,该局接环翠区市场监管局移交案件,查明当事人生产销售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钓鱼线和生产销售的产品包装上的标识不真实、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第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钓鱼线,罚款600元,没收违法所得20元,责令改正产品标识,责令限期登记。

案件十一

宋顺玉介绍他人参加传销案

2021年3月16日,该局接市公安局经区分局移送案件,查明当事人参与介绍他人加入传销组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0470元,罚款100000元。

(责任编辑: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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