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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成都市爱的路家具有限公司拒不执行市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公示

2024-04-30 19:09:49 成都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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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成都市爱的路家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9564472724J      

住所(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沙渠镇中小企业创业园(文沙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雷** 

公民身份号码:***      

2024年1月27日,你公司在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期间打磨、封边、喷漆工序正在生产,拒不执行市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以上事实,有成都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成环检勘字〔2024〕DY0130402号);成都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成环调询字〔2024〕DY0202401号);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等相关证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3月22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以罚款2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万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上述款项应于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缴款方式:凭《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进行缴纳。你单位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可向成都市大邑生态环境局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

缴纳期限届满仍未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成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成都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22日 

(责任编辑: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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