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闫冬)近日,十荟团关联公司北京十荟科技有限公司新增一则被执行人信息,执行标的106647元,执行法院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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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资料显示,该公司成立于2018年8月,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
本网此前报道,今年1月,北京十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还曾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被市场监管部门罚款30万元。
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当事人主要负责手机APP网络平台“十荟团”的经营活动,从事蔬菜、水果、食品、日用品、电子产品、通讯设备等商品销售,在平台上发布商品图片、文字、已售剩余数量、价格等宣传内容。
在2021年4月至7月,有11名消费者投诉到12345热线,反映在其平台上购买商品,分别为4月20日购买调和油2桶,79.8元;4月20日购买大豆油5桶,229.5元;5月5日购买茅台酒2箱,39988元;6月26日购买苹果手机2部,10996元;6月29、30日购买苹果手机10部,55260元;7月6日购买青尖椒和前腿肉各1件,10.69元;7月11日购买牛油果和牛奶各1件,12.58元;7月9日购买雪碧和珍珠米3件,187.97元;7月3日购买玉香米1件,55元;6月29日购买苹果手机4部,22104元;6月26日购买苹果手机1部,5495元。全部下单、付款成功,涉及金额共计约为13.4万元。但当事人都以商品质量问题、商家上架商品数量错误、商家库存数量设置错误、在包装及运输中损耗等原因未给消费者发货,也未补发并取消订单。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对当事人罚款30万元并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