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广西柳州柳江区市场监管局公布一药房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案,涉事店铺罚款1万元。
9月26日,柳江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柳邕路某药店进行检查,发现该药店货架上存放的马来酸氯苯那敏片、去痛片、陈香露白露片和盐酸赛庚啶片均已超过有效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销售、使用假药、劣药,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属于劣药。执法人员立即对以上药品实施扣押。
经查实,该药店建立了符合经营全过程管理及质量控制要求的计算机系统,满足药品的可追溯要求。执法人员通过比对药品购进票据、实物库存及查验该药店计算机系统进、销、存记录,确认上述药品超过有效期后未售出(注:就药品管理而言,售出与未售出均属销售范畴,只在情节上有区别)。
鉴于当事人涉案药品数量不多,货值金额低,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柳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药店减轻处罚: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1倍的“最轻”罚款10000元。
柳江区市场监管局提醒,药品经营者应对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定期组织开展风险自查,发现问题隐患主动整改, 保证经营条件和行为持续符合要求。对监管中发现的药品经营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严肃查处并依法公开曝光。(彭玉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