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网友提出的“强制性行业标准的强制性”问题,市场监管总局近日作出回复。
问:
《标准化法》第二条规定: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第四条 规定:医疗器械标准按照其效力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对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为医疗器械强制性国家标准和强制性行业标准。
目前医疗器械存在大量的强制性行业标准,而且陆续在发布新的强制性行业标准,明显与上位法《标准化法》第二条的规定违背。企业如何认定、执行?是否可以按照《标准化法》规定,按照推荐性标准自愿执行?
总局回复:
根据《标准化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制定。《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医疗器械产品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国家标准;尚无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行业标准。
回复部门:标准创新管理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