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财经>>综合时讯>>

团体标准立项后是否可以修改名称?市场监管总局回复

2022-02-28 14:24:37 市场监管总局网站

针对网友提出的“团体标准名称”问题,市场监管总局近日进行了答复。

image.png

问:

请问团体标准立项通过后,在后续起草过程中还能修改标准名称吗?若可以,一般在哪个阶段前可行。

总局回复:

您好!《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第三条“团体标准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为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的标准”。第八条“……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和标准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明确团体标准制定、实施的程序和要求”。因此,团体标准立项后,是否可以修改标准名称,建议按照立项该团体标准的社会团体的团体标准管理办法或制定程序要求等进行办理。

回复部门:标准创新管理司

(责任编辑:加贺)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公安机关侦破一批制售假药劣药等药 ...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市场监管局对进 ...

  • 甘肃省华亭市市场监管局、教育局、卫 ...

  • 福建省莆田市大力推动鞋业转型升级发 ...

  • 浙江省金华市电动自行车企业纷纷加紧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