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闫冬)上海市市场监管局网站近日披露,上海逢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日前因发布虚假广告被处罚。
奉市监案处字〔2021〕第262021001216号披露,2021年8月16日,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反映,上海逢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开设在天猫的网店“凌亮化妆品旗舰店”在销售“夏季男士专用沐浴露香水沐浴液乳持久留香除螨控油清洁古龙香体”产品网页中“除螨祛痘”、“99%灭螨率”、“除螨真专利”、“苦参除螨专利”等宣传内容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该局随后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明:2021年8月1日起,当事人在其天猫网店“凌亮化妆品旗舰店”销售一款名为“夏季男士专用沐浴露香水沐浴液乳持久留香除螨控油清洁古龙香体”的产品,至2021年8月23日被市场监管部门查获止,当事人已经将上述宣传内容删除。当事人为增加企业宣传力度,提高企业的影响力,扩大销售额,当事人委托美工制作设计了上述产品的宣传图,宣传“除螨祛痘”、“99%灭螨率”、“除螨真专利”、“苦参除螨专利”等内容。关于上述宣传内容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宣传用语的真实性,为自行编造的虚假广告。
当事人通过其开设的天猫网店销售上述产品有自主上传发布产品广告的权限,故当事人为上述产品网页广告的广告主、广告发布者。
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所指的虚假广告的行为,构成通过互联网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相关规定,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上海逢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消除违法广告影响,并罚款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