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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2021-03-27 19:38:41 国家药监局网站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范医疗器械生产行为,强化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国家药监局对现行《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形成了《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15年8月9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改革意见》),致力提高审评审批质量,解决注册申请积压,鼓励产品研究创新,提高审评审批透明度,建立更加科学、高效的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体系。2017年10月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以下简称《创新意见》),在鼓励创新的同时,注重构建企业全生命周期的主体责任,实现监管模式的创新,建立由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协同三位一体的监管机制。新《条例》全面推行注册人制度,优化完善注册检验、临床评价、临床试验相关要求,逐步推行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制度,建立职业化专业化检查员制度,增加监管手段,加大处罚力度等。现行《办法》已不适应当前法律要求和监管实践,亟需进行全面修订。

二、修订总体思路

《办法》修订工作坚决落实“四个最严”要求,贯彻《创新意见》和《条例》的精神,全面推行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将简政放权和防控风险贯穿始终,通过优化许可流程更大程度激发市场活力、促进高端医疗器械本土生产,同时转变监管理念,加强风险管理,建立落实以企业为质量责任主体的事中事后监管模式。

三、修订主要内容

(一)全面推行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

《办法》增加相关条款落实了注册人制度的相关要求,明确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和受托生产企业的责任划分。单列第三章生产质量管理,明确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和受托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责任划分,增加双方委托协议应当包括的内容,细化在风险管控、培训、供应商审核、工艺变更、验证和确认、追溯、唯一标识等方面的要求,引入生产放行和上市放行,以确保双方建立有效衔接的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在境内上市的医疗器械,其生产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并在第四章增加了境外检查的要求。

(二)明确生产环节的监管事权和跨省监管衔接

《办法》对生产环节中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事权做出了进一步明确。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设立或者指定的医疗器械审评、检查、检验、监测与评价等技术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为医疗器械生产监管提供技术支撑。依据“产品属人、生产属地”的监管原则,跨区域监管采用联合检查和委托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明确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检查职权和方式。

(三)依据风险级别实施分级管理

一是强化风险管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重点监管产品目录。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监管产品目录,依据重点监管产品目录以及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状况,结合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企业监管信用及产品投诉状况等因素,组织实施分级监督管理工作。二是落实省级监管责任。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年度医疗器械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确定医疗器械监管的重点,明确检查频次和覆盖率,综合运用日常巡查、重点检查、跟踪检查、飞行检查和专项检查等多种形式强化监督管理。三是增加跟踪检查的要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的整改情况应当开展跟踪检查。可以对企业提交的整改报告进行书面审查,也可以对企业的问题整改、责任落实、纠正预防措施等进行现场复查。

(四)优化医疗器械生产相关事项办理流程

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医疗器械生产相关事项办理流程。一是在《办法》中将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申请材料,并按照规范要求组织开展现场核查的时间由受理许可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缩短为20个工作日内。二是医疗器械备案人自行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的,可以在办理产品备案时一并办理生产备案。三是申请材料中可以通过联网核查的,无需申请人提供。

(五)实行生产报告制度,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强化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的管理,采用生产报告制度,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一是生产动态报告。对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开始生产、暂停生产、恢复生产情况如何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做出了明确规定。二是年度自查报告。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每年对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自查,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规定每年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三是生产条件变化报告。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可能影响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活动,并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委托生产的,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及时将变更情况告知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

(六)加强监督管理信息平台数据共享

一是信息化监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信息管理机构负责医疗器械生产监管信息化建设工作,通过国家医疗器械监管数据共享平台,实现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信息共享及协同应用;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国家医疗器械数据共享平台,确保信息的有效衔接,对医疗器械监管数据进行收集、汇总和分析,实现精准监管;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协同建立产品追溯体系,提高生产活动的信息化管理水平。二是智慧监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推进智慧监管,利用信息化手段,汇总和分析本行政区域企业的监管数据信息,开展精准监管。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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