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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复议维持对一宗私募基金违法案的处罚

2016-08-06 15:18:22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近日,证监会对一宗私募基金行政处罚案件作出维持的行政复议决定。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担保公司)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私募基金募集过程中存在向不特定对象宣传私募基金产品、向投资者承诺固定收益、未履行风险评估和风险揭示程序、私募基金产品份额低于法定标准等私募基金募集违法行为。有关证监局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决定对该投资担保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2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牛某某给予警告,并处以2万元罚款;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田某某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罚款。其中,田某某不服,向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证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证监会经复议审查,查明申请人田某某作为该投资担保公司的副总经理,在总经理牛某某的指示下,具体组织和实施了公司的私募基金募集违法行为,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证监局对其所做行政处罚并无不当。根据《行政复议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证监会依法决定维持对申请人田某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这是证监会行政复议审理的第一宗涉及私募基金募集违法问题的案件。案件中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混淆了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的法律性质与法律界限,采取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致使“私募基金公募化”,违反了有关非公开募集基金的规定,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证监会的行政复议决定体现了监管机构对私募基金活动依法、从严、全面监管的鲜明态度,希望能够引起市场中广大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及其人员的高度重视,从这一案例中汲取经验教训,引以为戒,特别是要在私募基金的实际募集、管理中,充分认清并严格遵守私募基金“姓私”的基本法律性质与要求,进一步提高依法合规意识,规范经营行为。

(责任编辑:李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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