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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哪些?

2011-05-25 18:01:51 中国质量新闻网

   近年来对我国出口贸易产生重大影响的主要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包括:欧盟WEEE指令、欧盟RoHS指令、欧盟REACH法规、日本“肯定列表制度”等。

    (一)欧盟WEEE指令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WEEE是欧洲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Waste Electrical andElectronicEquipment),于2005年8月13号正式实施。其核心内容是:2005年8月13日起,欧盟市场上流通的电子电气设备的生产商必须在法律上承担起支付报废产品回收费用的责任,同时欧盟各成员国有义务制定自己的电子电气产品回收计划,建立相关配套回收设施,使电子电气产品的最终用户能够方便并且免费地处理报废设备。

    该指令适用于10大类产品:(1)大型家用电器;(2)小型家用电器;(3)IT及通讯设备;(4) 消费性设备;(5)照明设备(白炽灯泡和家用荧光灯除外);(6)电子电气工具(大型固定工业用途工具除外);(7)玩具、休闲及运动设备;(8)医疗器材(植入部件或污染处除外)等;(9)监控设备;(10)自动售货机。2005年8月13日生产者建立或使用回收系统,一年后达到50%~80%的回收率考核目标(由生产商包括其进口商和经销商负责回收、处理进入欧盟市场废弃的电子电气产品)。

   对中国企业的影响:一是WEEE指令有关建立回收体系的要求虽然是针对欧盟内部的“生产商”(包括其进口商和经销商),但最终成本势必会转嫁到欧盟以外的出口商身上,由此产生的直接成本及间接成本势必提高我国电子电气产品的出口成本。二是我国企业在出口时要额外缴纳高额的电子垃圾回收费用。

    (二)、欧盟RoHS指令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欧盟RoHS指令,即欧盟《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TheRestriction of the Use of Certain  Hazardous Substances in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Equipment),于2006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指令与欧盟另一重要指令——《关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因涉及面广,被业界称为“牵动全球制造业神经的指令”。RoHS指令规定,欧盟的制造商、进口商或代理等,必须对其投入市场的8类电子电气提供铅、汞、镉、六价铬、聚溴二苯醚和聚溴联苯6种有害物质含量不超过限额的声明。声明的内容必须有相应的证据支持,即证明产品符合要求的检测报告。不做符合性声明、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符合证据或提供的材料虚假等,成员国要追究制造商甚至检测机构的法律责任。

   RoHS指令主要适用于以下电子电气设备:大型家用电器(如洗衣机),小型家用器具(如电饭锅、电视机),信息技术和远程通讯设备,照明设备(包括家用电灯泡和照明设备),电气和电子工具(大型静态工业工具除外),玩具、休闲和运动设备,自动售货机及医疗设备等。从目前情况看,我国出口欧盟的产品遇到以下两大问题:一是产品有害物质检测费用的增加。我国产品须经有关检测机构对该6种有害物质进行检测,获得检测证书,这会增加费用和时间。二是为了使产品符合规定所进行的技术改革和创新,或者采用替代新材料,将增加产品成本。在欧盟RoHS指令里,专家指出其实最关键的就是如何实现无铅化,而其中无铅焊料和助焊剂是电子产品互联技术的基础材料,无铅焊料之前,铅锡合金作为焊接材料使用已有几千年的历史,其中铅的含量在37%左右。据统计,无铅化迫使成本增加了20%。

    (三)、欧盟REACH法规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欧盟为了加强对化学品的管理,于2003年5月15日就《未来化学品新政策》白皮书向全社会发布征求意见函,引起了世界各国的高度重视。REACH法规议案,即“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批准和限制的提案”,经过主要在企业界和环保界之间进行的长达3年的争论和修改,于2006年12月13日得以通过,于2007年6月1日正式实施。

   REACH制度将对欧盟市场上的化工产品和其下游的纺织、轻工、机电等产品中的化学品实施统一管理。其中,注册部分最为重要,对于1吨以上的新物质(1981年以后),新法规生效后60天,生产商、进口商要完成注册。对于现有物质(1981年以前),法规规定:产量为1000吨以上的化学品和任何超过1吨的致癌物质或诱导基因突变的物质,必须于REACH生效3年内完成注册;产量为100~1000吨的,于REACH生效后6年内完成注册;1~100吨的,应于11年内完成注册。据介绍,REACH对化学品的注册将涉及大约3万种物质,逐步实施的REACH制度将在2018年完全到位。

   欧盟化学品管理新制度的措施大大提高了市场准入的成本。中国在化学品的研制、生产和使用量等方面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差距,REACH法规的实施给我国化工行业带来巨大的考验。

    (四)、日本“肯定列表制度”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2006年5月29日,日本开始执行农业化学品管理制度——“肯定列表制度”。即只有符合日本“肯定列表制度”的食品、农产品才能进入日本市场。“肯定列表制度”的核心是禁止含有未制定最大残留限量标准,且含量超过一定水平的农业化学品的农产品、食品销售。

   该制度对食品中农兽药残留检验项目和限量要求比过去大幅度提高,平均每种食品要检200项农兽药残留,是过去的几倍、十几倍甚至几十倍;限量要求也大大提高,有的甚至比过去严200倍。这一制度的实施无疑对我国食品出口日本造成了重大影响。

   日本“肯定列表制度”所涉及的农产品范围广泛,占2004年中国农产品对日总出口额的32.2%,其中有14种农产品对日出口占该产品总出口量的50%以上,有32项商品对日出口超过该产品总出口量的50%。在要求更加严格的“肯定列表制度”执行后,我国出口食品面临更大的挑战,具体表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是出口食品残留超标的风险增大。由于日本残留限量新标准在指标数量和指标要求上比现行标准高出许多,因此我国食品出口残留超标的可能性也将明显增加。特别是日本目前尚无限量标准但我国正在广泛使用的农业化学品,其残留超标的可能性非常大;二是出口成本提高。这主要源于残留控制费用的增加、产品检测费用的增加、通关时间的延长等。

    ——摘自《企业管理人员质量安全知识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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