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TBT协定》关于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定义,技术法规和标准具有以下几点区别:
(1)法律效力不同
技术法规是强制性的,而标准是自愿执行的。
(2)内容不同
技术法规除了关于产品特性或其相关过程和生产方法的规定外,还包括适用的管理规定。
(3)作用不同
相比标准,技术法规的强制性和法律约束力使其对国际贸易的影响更大、更直接,成为最重要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之一。不符合技术法规要求的产品,禁止在市场上销售;而那些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可以在市场上销售,只是由于与当地的标准不符,可能影响产品销量。
(4)对两者的透明度要求不同
根据《TBT协定》,如果拟议中的技术法规与国际标准或相应的国际标准不存在,且该技术法规可能对其他成员的贸易产生重大影响,则各成员应在法规制定的早期就要通过世贸组织秘书处向其他成员通报法规草案的基本情况,并给其他成员留出60天的评议期,对其他成员提出的书面意见也要予以考虑。但对于标准,《TBT协定》只是要求标准化机构至少每6个月公布一次工作计划,包括其名称和地址、正在制定的标准及前一时期已采纳的标准。各标准化机构应最迟于公布上述工作计划时,向ISO/IEC信息中心而非世贸组织通报该工作计划。
——摘自《企业管理人员质量安全知识读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