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生特种设备特别重大事故,由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发生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及其以下等级事故的,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②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或者资料的;
③阻挠、干涉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
事故处理应认真执行“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摘自《领导干部质量安全知识读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