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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事故调查组由哪些部门组成?

2011-04-07 11:10:57 中国质量新闻网

    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特种设备事故分别由以下部门组织调查:

    (1)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重大事故由国家质检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较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省级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4)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市级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根据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需要,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含国家质检总局,下同)可以依法提请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派员参加事故调查。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将事故调查组的组成情况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特种设备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与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人员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人担任。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所聘请的专家应当具备5年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生产、检验检测或者科研教学工作经验。设区的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根据事故调查的需要,组建特种设备事故调查专家库。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开展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摘自《领导干部质量安全知识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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