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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口岸加强卫生检疫核心能力建设

2010-06-22 17:24:49 中国质量新闻网

   自去年4月份以来,甲型H1N1流感在全球暴发,口岸卫生检疫工作经受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前所未有的考验,在较好地完成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的同时,也凸现出口岸核心能力建设的紧迫性和重要性。为履行世界卫生组织成员国承诺和义务,全面加强口岸卫生检疫核心能力建设,保障出入境人员健康和口岸卫生安全,促进我国对外经济贸易与卫生检疫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国家质检总局局长王勇多次指示,要立足“防大疫”,加强口岸传染病防控能力规划和建设,国家质检总局把落实《国际卫生条例(2005)》,加强口岸核心能力建设作为卫生检疫工作的重中之重,要求2012年6月前全部口岸完成口岸核心能力建设的要求,满足传染病等国际关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和控制的需要,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2009~2012年全国口岸卫生检疫核心能力建设方案》。

   口岸卫生检疫核心能力建设是根据《国际卫生条例(2005)》的规定,适应当前国际公共卫生形势,结合我国口岸建设的实际状况,需要在未来几年不断加强的重要任务。

   履行《国际卫生条例(2005)》规定义务,体现中国负责任政府形象。《国际卫生条例(2005)》(以下简称《条例》)于2007年6月15日正式实施。国务院于2006年10月10日正式决定适用该条例。在2007年5月14日召开的第60届世界卫生大会上向国际社会发表声明:《条例》适用于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在内的中国全境;中国国家质检总局及各地检验检疫机构为《条例》第22条所指的入境口岸的主管当局。

   《条例》明确规定:缔约国应在《条例》生效后两年内,评估现有条件是否满足《条例》所规定的最低能力要求;并按照评估结果,制定和实施行动计划,以确保在《条例》生效后尽快,但不迟于5年内(即2012年6月15日前),发展、加强和维持快速、有效应对公共卫生危害和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在本国全部领土内使核心能力建设到位,并有效发挥作用。

   作为《条例》在我国实施的口岸主管当局,国家质检总局和各地检验检疫机构通过对各国际机场、港口以及陆路口岸是否具备常规的和紧急的公共卫生能力以及能够应对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初步掌握了我国口岸卫生控制机制建设、专业人员队伍、基础设施、实验室检测能力和技术能力等现状和存在的差距,并以此为基础开展口岸核心能力建设工作。

   在2012年6月15日之前,我国所有对外开放口岸的卫生检疫核心能力应当全部达到《条例》要求,主要包括口岸检疫查验能力要求(口岸筛查公共卫生风险能力)、国际旅行卫生保健能力要求(医疗技术支持能力)、口岸卫生监督能力要求、口岸卫生处理能力要求、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能力要求等5个方面的目标。《中国国门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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