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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雅安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对4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2020-10-12 22:01:13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记者 徐远官) 10月12日,四川雅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关于对4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7号)。

雅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4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0年第7号) 

四川省市场监管局(以下简称“省局”)发布的《关于12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33号)、《关于7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35号)、《关于6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37号)、《关于25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38号)涉及雅安市4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雅安市雨城区罗鱼氏水产品店销售的“乌鱼”

(一)不合格食品有关情况

省局2020年第33号公告通报雅安市1批次不合格食品,抽样单编号:GC20510000003934181;食品名称:乌鱼;规格型号:/;生产日期:2020-05-20;被抽样单位:雅安市雨城区罗鱼氏水产品店;不合格项目:氧氟沙星。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雨城区局”)于2020年7月14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雨城区局于2020年9月14日对其作出以下处理: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500元(大写:伍佰圆整)。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查,雅安市雨城区罗鱼氏水产品店在苍坪路市场购进上述批次乌鱼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因无详细的进货记录和验收台账,无法进行源头追溯。雨城区局责令其严格履行食品经营者主体责任,查验或留存相关凭证及检验报告。

雨城区局已于2020年9月7日组织复查验收,该食品经营者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二、荥经县福满地中餐馆销售的“纯粮白酒”

(一)不合格食品有关情况

省局2020年第35号公告通报雅安市1批次不合格食品, 抽样单编号:SC20510000003933286;食品名称:纯粮白酒;规格型号:散装;生产日期:2020-05-12;被抽样单位:荥经县福满地中餐馆;不合格项目:甜蜜素(以环已基氨基磺酸计)。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情况

荥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荥经县局”)于2020年6月28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荥经县局于2020年7月15日对其作出以下处理: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查,荥经县福满地中餐馆从市场购进上述批次不合格白酒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因无详细的进货记录和验收台账,无法进行源头追溯。荥经县局已责令其严格履行食品经营者主体责任,查验或留存相关凭证及检验报告。

三、雅安市雨城区先锋路蜀天农贸市场郭永年销售的“辣椒”

(一)不合格食品有关情况

省局2020年第37号公告通报雅安市1批次不合格食品,抽样单编号:SC20510000003932541;食品名称:辣椒;规格型号:/;生产日期:2020-05-19;被抽样单位:雅安市雨城区先锋路蜀天农贸市场郭永年;不合格项目:氧乐果。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情况

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雨城区局”)于2020年6月15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雨城区局于2020年9月7日决定对其免于行政处罚。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查,雅安市雨城区先锋路蜀天农贸市场郭永年在康藏路批发市场购进上述批次辣椒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因无详细的进货记录和验收台账,雨城区局无法进行源头追溯。雨城区局责令其严格履行食品经营者主体责任,查验或留存相关凭证及检验报告。

雨城区局已于2020年7月2日组织复查验收,该食品经营者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荥经县精砂锅米线店销售的“泡菜”

(一)不合格食品有关情况

省局2020年第38号公告通报雅安市1批次不合格食品,抽样单编号:GC20510000004033088;食品名称:泡菜;规格型号:散装;生产日期:2020-07-08;被抽样单位:荥经县精砂锅米线店;不合格项目:糖精钠(以糖精计)。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情况

荥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荥经县局”)于2020年8月17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荥经县局于2020年8月31日对其作出以下处理: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3000元(大写:叁仟元整)。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查,荥经县精砂锅米线店在制作上述批次泡菜时未使用精确仪器称量糖精。荥经县局责令其严格履行食品经营者主体责任,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

荥经县局已于2020年8月25日组织复查验收,该食品经营者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雅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12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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