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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对乌鲁木齐三军鼎美商贸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信息

2021-02-23 20:56:52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行政处罚信息,涉及乌鲁木齐三军鼎美商贸有限公司。

(新)药监妆罚〔2021〕2号乌鲁木齐三军鼎美商贸有限公司涉嫌销售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案_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1

(新)药监妆罚〔2021〕2号

乌鲁木齐三军鼎美商贸有限公司涉嫌销售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案

乌鲁木齐三军鼎美商贸有限公司

916501******2986F

夏**

涉嫌销售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下列化妆品:(一)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二)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三)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化妆品;(四)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规定。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对生产企业,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对经营单位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

已履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2月18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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